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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移轉稅

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

Wealth Transfer Tax

閱讀須知本篇著重在隔代移轉稅的介紹,如果想知道隔代移轉稅的申報,可以直接挑這篇來看:『財富移轉稅專區-贈與稅(附完整稅單教學)』

隔代移轉稅

美國在財富移轉上的課稅是分階段進行的,首先是1916年開徵遺產稅,1924年制定贈與稅,再來就是1976年的隔代移轉稅。除了遺產稅是為了支持第一次世界大戰龐大的支出外,後兩次的財富移轉稅都是在防堵納稅人的避稅行為:贈與稅的施行是為了避免納稅人在生前把所有財產都移轉出去,進而逃脫遺產稅的追討;而隔代移轉稅的實行則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在做資產傳承時直接將財產移轉給下下代,而非先移轉給子輩,再由子輩移轉給孫輩,進而規避兩次贈與稅的追討。

所以若將隔代移轉稅比擬為財富移轉稅務三部曲的完結篇,應該也頗為適合,畢竟它補強了國稅局在人民轉讓財產時徵稅力道不足的問題。但是問題真的成功解決了嗎?這題我們先保留,賣個關子等到最後再說。

以下讓我們為各位一一說明隔代移轉稅的精彩內容和漏網之魚。

什麼是隔代移轉?

隔代移轉指的是納稅人跳過下一代將財產轉讓給年輕的一代,目的是縮減世代傳承的次數,以規避雙重或是多次的贈與稅或遺產稅。國稅局把這些年輕一代的受讓人稱為「隔代的人(Skip Person)」,而財產轉讓的方式可以是自己親手轉讓,或是透過建立信託,由專業託管人負責轉讓。

先來認識「隔代的人(Skip Person)」

指的是財產轉讓人下兩代或兩代以上的財產受讓人。

具血緣關係者

如果是與財產轉讓人有血緣關係的人,可由家譜中的排序判斷兩者間相隔了幾代。例如:祖父母和孫子間相隔兩代。

不具血緣關係者

反之,如果是與財產轉讓人不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則是看兩者間的年齡差距,國稅局認定晚於財產轉讓人出生37.5年到62.5年間的受讓人,屬於與財產轉讓人相隔兩代之人。例如:退役老兵90歲,將財產遺贈予隔壁鄰居30歲的青年,屬於中間相隔兩代的轉讓。

直接轉讓或透過信託

直接轉讓

財產轉讓人無論是生前的贈與,身後的遺贈,只要是移轉給「隔代的人」,都屬於直接轉讓。轉讓時即會觸發隔代移轉稅。

透過信託

又或者是財產轉讓人將財產交付給信託的專業託管人,由他進行資產的管理與投資,並在未來指定的時間,將本金和收益轉讓給「隔代的人」。而當信託目的完成,專業託管人幫忙進行隔代轉讓時,才會觸發隔代移轉稅。

隔代移轉的三種類型

既然隔代移轉可以直接轉讓或透過信託的方式為之,自此也可以延伸出主要三種類型,分別是直接隔代移轉(Direct Skip)、應稅分配(Taxable Distribution),以及應稅終止(Taxable Termination)。

直接隔代移轉(Direct Skip)

納稅義務人:財產轉讓人。

財產轉讓人將財產權益移轉給「隔代的人」,除了需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外,亦須繳納隔代移轉稅。直接隔代移轉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移轉財產或是透過信託轉讓。

舉例來說,爺爺把一座遊樂園遺贈給孫子時,爺爺的遺產除了要負擔一筆遺產稅外,也要額外負擔一筆隔代移轉稅,因為爺孫相隔兩代,已構成直接轉讓的隔代贈與。

應稅分配(Taxable Distribution)

納稅義務人:財產受讓人。

應稅分配是信託的專業託管人將信託財產的本金(Principal)或收益(Income)分配給「隔代的人」時,應繳納隔代移轉稅。應稅分配的特點在於,受讓人的上一代仍享有信託財產權益。

舉例來說,爺爺為子孫建立信託,指示兒子在世時,將信託收益分配給孫女。由於孫女屬於「隔代的人」,此即為應稅分配。

應稅終止(Taxable Termination)

納稅義務人:專業託管人。

應稅終止一般發生在信託中「非隔代的人(Non-Skip Person)」所享有的受託財產權益終止時,由「隔代的人」接手取得該權益。但是,如果財產權益終止後,有其他「非隔代的人」對其享有權益,或是信託指示並未允許分配給「隔代的人」兩種情形任一,則應稅終止不會發生。

舉例來說,按照父親的遺囑,信託中的財產收益應該分配給孩子,直至孩子去世時。孩子去世後,本金應分配給孫子。本例中,「孩子去世」會讓受託財產權益終止,並讓孫子取得財產權益,此即為應稅終止。

隔代移轉稅(GSTT)如何課?

無論是生前贈與或身後繼承,只要涉及隔代移轉,都要留意隔代移轉稅的課徵。隔代移轉稅是贈與稅或遺產稅之外另需繳納的稅種。但是,如果每年無償的財產轉讓在贈與免稅額(Annual Gift Tax Exclusion)15,000元(2021)以下,或是幫受贈人支付醫藥費或是教育費等,就可以直接豁免隔代移轉稅。換句話說,如果財產移轉無需繳納贈與稅或遺產稅,也就不用擔心有隔代移轉稅的適用。

免稅額

與當年度的遺產稅的免稅額相同,因此以2021年來說,隔代移轉稅的免稅額有11,700,000元。這個數字每年會依通貨膨脹調整,直至2025年,除非屆時國會另有打算,否則2026年時免稅額就會迴轉成5,000,000元。

在把財產交付信託管理的情形,有時可能無法保證「隔代的人」可順利從信託取得資產,若信託管理人沒有分配足額的免稅額給日後的移轉時,將來的移轉就可能會需要繳到隔代移轉稅。相反地,如果信託管理人已分配了足額的免稅額,屆時也就不會有隔代移轉稅的問題。

舉個例子,爺爺把價值4,000,000元的證券交付給信託管理人投資,約定收益給女兒,女兒去世後本金給孫女,又信託管理人將免稅額中的4,000,000元分配給之後信託財產的移轉。3年後女兒去世,信託財產漲到40,000,000元,移轉給孫女時可不用負擔隔代移轉稅。

計算公式

我們拆解來看:

一、【應稅金額】

隔代移轉類型意義
直接隔代移轉:受讓人收到的稅前金額。
應稅分配:扣除與隔代移轉稅收取和退稅等相關費用後的財產價值。
應稅終止:扣除稅負、債務、費用後的財產價值。
計算遺產稅時可扣除的部分即為應稅終止允許扣除的部分。

二、【遺產稅的最高稅率】

以2020年和2021年來說,最高稅率均為40%。

三、【大括弧的公式】

此大括弧的公式稱為含括比率(inclusion ratio),把它乘上應稅金額後再乘上遺產稅的最高稅率就會得到隔代移轉稅的數字。

其中,含括比率的分子為分配予轉讓財產的免稅額,可能是一次使用完全部的免稅額11,700,000元,或是一次次使用直到免稅額度耗盡,視當次隔代移轉的財產價值而定。

而含括比率的分母為轉讓財產的市價扣除聯邦遺產稅(federal estate taxes)或州死亡稅(state death taxes)以及慈善捐贈扣除額後的餘額。

含括比率若為0,代表該次財產轉讓不需繳納隔代移轉稅;含括比率若為1,則代表該次財產轉讓全數都需繳納隔代移轉稅。

直接隔代移轉如何課?

按照贈與遺贈情形,分成以下兩種:

直接隔代移轉贈與稅(Direct Skip Gift Tax;DSGT)

納稅義務人:贈與人

適用免稅額:每年贈與免稅額15,000元(2021)和隔代移轉稅的免稅額

贈與人除要繳納DSGT的隔代移轉稅外,還要繳納贈與稅。因為國稅局把DSGT認為屬於應稅贈與的一種,因此DSGT本身也會增加納稅人要負擔的贈與稅。

站在受贈人的角度想,DSGT可墊高收到資產的稅基,未來若有資本利得則可繳交較少量的稅。

直接隔代移轉遺產稅(Direct Skip Estate Tax;DSET)

納稅義務人:遺產管理人負責申報並以遺產繳納稅款

適用免稅額:隔代移轉稅的免稅額

與直接隔代移轉贈與稅不同的是,對於受遺贈人來說,其取得資產的稅基就是遺贈人去世時的市價,並不會因為DSET而有所增加

釋例一
為了心愛孫女即將迎來的20歲生日,祖父將價值11,700,000元的黃金項鍊贈送給孫女,並將免稅額中的1,170,000元分給此次贈與,請問祖父應負擔的隔代移轉稅為多少?

說明:

應稅分配如何課?

隔代分配稅(Generation-Skipping Distribution Tax;GSDT)

納稅義務人:受讓人負責申報並繳納稅款。

由於GSDT的納稅義務人是財產的受讓人,如果是專業託管人幫忙繳交了GSDT,會被視為是給受讓人額外的現金。除此之外,受讓人可在計算當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時將繳交的GSDT當作扣除額,自所得中扣除。

最後,和DSGT一樣,GSDT也可墊高受讓人收到資產的稅基,未來若有資本利得則可繳交較少量的稅

釋例二
祖父將財產交付信託,指示專業託管人在女兒尚未去世前,將信託財產的收益分配給孫子。當年度孫子收到的收益有6,000,000元,免稅額中有6,000,000元分給此次移轉,請問祖父應負擔的隔代移轉稅為多少?

說明:

應稅終止如何課?

隔代移轉終止稅(Generation-Skipping Termination Tax)

納稅義務人:專業託管人負責申報並繳納稅款。

釋例三
為確保兒子和孫子將來不會成為無殼一族,祖母設立信託,約定兒子辭世時,信託管理人須將信託的不動產移轉給孫子,於是在兒子離世後應稅終止即會發生。此次移轉信託管理人使用了免稅額中的2,000,000元,且信託的不動產價值有7,000,000元。
幾年後兒子病逝,信託管理人要移轉不動產時,價值已來達到9,000,000元,州政府的遺產稅花費了340,000元。請問隔代移轉稅要繳納多少?

說明:

隔代移轉稅的稅法漏洞-世代信託(Dynasty Trust)

雖然隔代移轉稅立意清楚,旨在避免納稅人利用隔代移轉脫逃兩次財富移轉稅的課徵,這點不論在直接隔代移轉、應稅分配,或是應稅終止都是一樣。然而,隔代移轉是以信託管理的方式為之的話,由於信託的法定存續期間因各州規定而異,納稅人便可輕易創造出操縱的空間

先來認識世代信託

世代信託是一種長期信託,目的在使財富代代相傳,而只要資產留在信託中,中間的移轉就不會產生財富移轉稅,不管是贈與稅、遺產稅或隔代移轉稅。這也成為納稅人用於操縱課稅時間點的有效工具。

禁止永久權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美國承襲英國的普通法系,多數州都採用了禁止永久權規則,也就是信託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受益人終身及其去世後的21年,因此理論上,信託期間有可能長達百年之久。不過仍有些州是不採禁止永久權規則的,例如威斯康辛州、愛達荷州、南達科他州等,它們因為允許世代信託的設立,為財產轉讓人帶來了稅金上的優勢。

隔代移轉稅的漏網之魚

那麼漏網之魚呢?你應該已經猜到。

在信託架構下,納稅人將財產交給專業託管人,讓他在指定的時間或特定的條件滿足後將資產轉讓給後代子孫,而隔代移轉稅確保資產進行轉讓時會需要繳納一筆移轉稅;不過,國會對於指定的時間或特定的條件卻沒有規範,而交由各州政府自行決定何謂「信託完成」

很明顯地,這會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只要時間拖得夠久,甚至是橫跨幾代傳承,只要信託不完成,國稅局就課不到稅。這也導致了各州互相較勁,因為允許信託存續越久,越能吸引有錢人於該州投入資產,尤以世代信託或其他類似的永久信託最能表現出非稅傳承的效果。所以嚴格說起來,隔代移轉稅的稅法漏洞並非來自國會,而是源於州政府。

最後一點必須要注意的是,雖然託付世代信託的財產只有在等到未來某年移轉予受益人時才需要繳納贈與稅、遺產稅和隔代移轉稅,並且只有在移轉財產的價值超過免稅額的情況下才需繳稅,但是2017年TCJA將免稅額調高並非持續永遠,過了2025年免稅額可能就會降回5,000,000元,因而預計何時移轉世代信託的財產將會是納稅人進行稅務規畫時需要格外留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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