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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稅和間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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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稅和間接稅

在很早很早以前,也就是還在使用邦聯條例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國當代憲法還未形成的時代,聯邦政府並無法律權源對人民課稅,它只能向各州政府徵收費用,至於各州政府的錢從何而來,則不在聯邦所問。可想而知,從州政府徵收來的錢是遠遠不夠支應戰後(獨立戰爭)負擔的巨額債款,甚至連支持軍隊和法院的運作都產生一定程度的問題。所以後來在制訂憲法時,起草者即在憲法第一條中闡明聯邦政府可以直接向人民課徵稅賦,但需要受制於兩大原則:

第一是「統一性原則(Uniformity Requirement)」,規範於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即聯邦政府有權徵收間接稅(indirect tax),但向不同州的民眾課徵稅賦時不能有差別待遇。譬如:聯邦政府不能一方面對加州的人民特別厚愛(調低稅率),一方面卻對紐約州的人民特別薄情(調高稅率)。

Article I第一條(立法)
Section 8.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to pay the debts and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and general welfare of the United States; but all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shall be uniform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第八項(國會之權限)
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他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他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徵收

第二是「比例分配原則(Apportionment Requirement)」,規範於憲法第一條第九項,即聯邦政府有權徵收直接稅(direct tax),但課稅方式必須要依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例如,聯邦政府開徵不動產稅(依財產價值計算),某一州人民上繳稅負的金額占全國人民上繳稅負總額的比例,須與該州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一致。然而,由於各州不動產的價值並不相同,有些州擁有高昂的房產,有些州擁有低廉的土地,聯邦政府對各州必須使用不同的稅率才能符合比例分配原則。

Article I第一條(立法)
Section 9.
No capitation, or other direct, tax shall be laid, unless in proportion to the census or enumeration herein before directed to be taken.
第九項(禁止國會行使之權力)
除非按本憲法所規定的人口調查或統計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頭稅或其他直接稅。

由於直接稅在實際執行面有一定的複雜性和困難度,現行IRC中並沒有任何按比例分配的直接稅。並且理論上除了人頭稅(例如凡具有美國公民資格的人,每年都需要繳納1,000元給聯邦政府)外,似乎沒有其他稅種可以一次滿足統一性原則與比例分配原則。

那麼,何謂直接稅和間接稅,國稅局的網站是這麼定義的:

直接稅

直接稅是由納稅人直接對政府繳納的稅種,這些稅種不能轉嫁給任何其他個人或團體(A direct tax is one that the taxpayer pays directly to the government. These taxes cannot be shifted to any other person or group),例如駕駛執照費用(以每年對各州領有駕照者收取固定金額的方式課徵稅賦)、所得稅【編按1】、財產稅等。

一般來說,直接稅大致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是人頭稅的概念(一個人的存在本身即構成被課稅的理由),二是因為擁有財產而被課稅(如擁有房產、汽車、薪資、農作物等)。若採更狹義之解釋,直接稅僅有兩種:人頭稅和土地稅。

間接稅

間接稅是可由個人或企業移轉或轉嫁給另一人或團體的稅種(An indirect tax is one that can be passed on-or shifted-to another person or group by the person or business that owes it)

簡單來說,就是透過他人繳付給政府的稅種,這邊指的他人通常可以理解為供應鏈當中的某個人,譬如產品售價會外加一個稅額,這個稅額由消費者支付,業者收到後對政府繳付。不同於直接稅對人或財產課稅,間接稅是對活動或交易課稅,例如:營業稅、貨物稅、關稅、燃料稅等。

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在1913年獲得批准,正式成為現代意義聯邦所得稅的權源【編按2】,雖明文免除了所得稅需要遵守比例分配原則的規定,卻沒有清楚闡明所得稅是否為直接稅的一種,之後橫跨百年的時間各界稅法專家、學者無不爭相投入直接稅和間接稅的議論之中,紛紛畫下自己心中區隔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和第九項的那條分界線。

Amendment XVI (1913)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on incomes, from whatever source derived, without apportionment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out regard to any census of enumeration.
第十六條修正案(國會有徵所得稅之權。1913年2月3日 生效)
國會有權對任何來源的收入課徵所得稅,無須在各州按比例進行分配,也無須考慮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統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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