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什麼時候需要報稅?」
「如果我當年度收入不多還要報稅嗎? 」
「我是父母的受扶養人,也需要報稅嗎? 」
「報稅時間可不可以延後? 」
這些稅法上根本的問題常常不絕於耳,也常常為人所忽略。對多數納稅義務人來說,只要稅務年度總收入超過標準扣除額與依據年齡而定之額外標準扣除額(Additional Standard Deduction)的加總,即有報稅之義務【關於標準扣除額,請參閱『個人所得稅專區-4種標準扣除額,也許沒那麼標準?』】。但對於其他納稅義務人,又是怎樣的規定呢?Emerson帶各位讀者一同看一下:
報稅門檻
- 一般納稅義務人
原則上,在2026年以前,若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的總收入≥標準扣除額,即需申報所得稅。我們知道,標準扣除額依照每個人的稅務申報身分而有所不同,且每年皆會依通貨膨脹指數調整,因此每人每年應分別檢視。
這個原則有兩項例外:(1) 如為結婚分開申報之情形,納稅義務人的總收入只要高過5元,即需申報;(2) 除結婚分開申報之情形外,一旦納稅義務人年滿65歲,即享有額外的標準扣除額,此時,納稅義務人的總收入需≥標準扣除額+額外標準扣除額,方有申報之義務。申言之,於結婚分開申報之情形,不論年齡為何,只要總收入超過5元,即需申報。
至於這邊講的「總收入」,指的是所有的應稅收入,包括國外來源收入、出售自用住宅的利得,但不包括社會安全福利,除非 (1) 納稅義務人是以結婚分開申報,並且和配偶於年度間同住一起;或是 (2) 50%的社會安全福利,加上其他總收入和非稅利息後,超過25,000元(結婚合併申報時,32,000元)。
例如:喬退休已久,在稅務年度間他把自用住宅處分掉,獲得50,000元的利潤後,即搬到海邊生活。於此情形,縱使喬的50,000元符合處分自用住宅的免稅優惠,評估喬當年度是否負有報稅義務時,仍需將50,000元計入。因50,000元已逾單身身分的標準扣除額12,400元,喬需要填寫1040表單。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好奇結婚分開申報的門檻為何只有5元?這是因為稅法規定如果一方配偶選擇列舉扣除,則另一方配偶亦須選擇列舉扣除,從而結婚分開申報的納稅義務人無法以標準扣除額做為申報門檻。
- 受扶養人(包含孩童及其他受扶養人)
- 單身之受扶養人
- 未滿65歲且未失明
- 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則有申報義務:
- 非賺得收入(unearned income)超過1,100元
- 賺得收入(earned income)超過標準扣除額
- 總收入超過 (A) 1,100元、 (B) 賺得收入加上350元(但加總不得超過標準扣除額)兩者較大值
- 為65歲以上或失明
- 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則有申報義務:
- 非賺得收入超過2,750元(1,100 + 1,650)
- 賺得收入超過標準扣除額加上額外標準扣除額
- 總收入超過 (A) 2,750元(1,100 + 1,650)、 (B) 賺得收入加上2,000元(350 + 1,650)(但加總不得超過標準扣除額加上額外標準扣除額)兩者較大值
- 結婚之受扶養人
- 未滿65歲且未失明
- 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則有申報義務:
- 非賺得收入超過1,100元
- 賺得收入超過標準扣除額
- 倘受扶養人和其配偶結婚分開申報,且配偶選擇列舉扣除,總收入為5元以上
- 總收入超過 (A) 1,100元、 (B) 賺得收入加上350元(但加總不得超過標準扣除額)兩者較大值
- 為65歲以上或失明
- 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則有申報義務:
- 非賺得收入超過2,400元(1,100 + 1,300)
- 賺得收入超過標準扣除額加上額外標準扣除額
- 倘受扶養人和其配偶結婚分開申報,且配偶選擇列舉扣除,總收入為5元以上
- 總收入超過 (A) 2,400元(1,100 + 1,300)、 (B) 賺得收入加上1,650元(350 + 1,300)(但加總不得超過標準扣除額加上額外標準扣除額)兩者較大值
「賺得收入」指的是薪資、小費、專業費用、應稅獎學金等以提供服務或勞務而「賺得」之現金和資產。
「非賺得收入」指的是應稅利息、股利收入、資本利得、失業補助金、應稅的社會安全福利、退休金、年金等。
「總收入」正是賺得收入和非賺得收入之總和。
- 自雇人士
來自自營業事業的淨盈餘(Net Earnings from Self-Employment)在400元以上,即需申報所得稅。而所謂「淨盈餘」指的是自營業事業的淨利潤(Net Income from Self-Employment)× 92.35%。【關於淨盈餘的計算,請參閱『直通車周報-FICA與SECA』】
- 其他情形
- 應付最低稅負(Alternative Minimum Tax)時。
- 就未向雇主告知之小費,應繳付社會安全稅(Social Security Tax)及醫療保險稅(Medicare Tax)時。
- 雇主雖發放薪資,但未扣繳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時。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如採結婚合併申報)收到健康儲蓄帳戶(health savings account)、Archer醫療儲蓄帳戶(Archer MSA)、聯邦醫療保險優勢計畫(Medicare Advantage MSA)之發放。
申報日期
一旦通過報稅門檻,納稅義務人應該注意的是每年幾月幾日之前應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你當然知道,4/15是每年的大日子。如果來不及在4/15前完成申報,可以填寫4868表單申請延長6個月的時間,此時納稅義務人在10/15前完成申報即可。但請留意,延長6個月的意思是:文書可以延遲,繳稅不可以,否則會有罰金和利息。也就是說,4/15仍是繳交稅款的最後一個日子。
另外,為因應COVID-19疫情,2020年稅務年度的報稅日期自2021年4月15日延緩至2021年5月17日,並且繳稅的截止日亦一併自2021年4月15日遞延至2021年5月17日,只要納稅義務人於5月17日前成功繳稅,就不會產生罰金與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