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種程度上,營業費用和投資費用的命運一樣多舛,可說是難兄難弟【關於投資費用,請參閱『直通車周報-2021年停看聽(4) – TCJA後倖存的投資費用(business expense)』】。
我們知道在IRC中,除了被§67(b)所號召的列舉扣除額,剩餘的列舉扣除額都歸屬於「其他」列舉扣除額。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之前,幾近全部的「其他」列舉扣除額加總須超過納稅義務人AGI的2%才可使用,且所有的列舉扣除額加總須超過當年公布的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採列舉扣除才有實益。
那麼,在§67(b)的列舉扣除額有哪些呢?包括:§163(h)(3)自用住宅貸款的利息、§165(c)(3)發生在聯邦公告重災區的個人損害、§164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產稅、所得稅,與營業稅、§170慈善捐贈等,而§67(b)像是一層保護罩,免於TCJA的影響,2018年到2025年間仍可持續使用。至於不在§67(b)保護罩中的,主要有§212投資費用、§162營業費用。今天,就來談談TCJA前後§162營業費用的興衰史。
如同§212中與產生租金或權利金收入之資產相關的投資費用,應列在Schedule E,屬調整扣除額,§162中自雇人士的營業費用應列在Schedule C,因此也屬於調整扣除額的一種。
相對於自雇人士的營業費用,§162中還有另一分支,稱作員工的營業費用。員工支出營業費用後,公司有可能補償或不補償員工。如果有補償的話,員工就扣在線上;如果沒補償的話,員工就扣在線下。下面我們分別來看看圖中橘色線的部分:
經公司補償的員工費用(reimbursed employee business expenses)
公司內部應有報帳計畫,供員工按實檢據向公司申報公帳。當這樣子的報帳計畫符合IRC對實報實銷計畫(accountable plan)的要求時,員工就可在調整扣除額中扣除這筆代墊費用,而當收到公司匯進來的補償時,員工亦須將其列報在總收入中。
不過,一加一減下來,對於納稅義務人或國稅局來說都沒影響,因此基於行政便利的考量,國稅局允許納稅義務人直接忽略該筆應稅收入和該筆代墊費用扣除額。舉例來說,員工到另一個城市代表公司開會所代墊的機票錢、旅館費,回去申請公帳後,稅上可不用處理,因為公司補償的收入直接沖洗掉員工本要扣除的營業費用。如此一來,納稅義務人要繳的薪酬稅也降低了。於此情形下,公司尚可將該筆款項列為其營業費用。
此規定同時適用於:員工收到的補償比其實際支出費用還多,但員工仍將多餘的部分返還予公司,且員工有提供支出憑據供公司核銷。然而要注意的是,一旦多餘補償的部分沒有返還予公司,或是員工無法提供支出憑據供公司核銷,員工即必須將所有收到的補償金列為總收入,且不得扣除任何費用,因為這已不符合實報實銷計畫(accountable plan)的要件,自不得享有前述的「沖洗待遇」。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員工剛好是表演藝術者、州政府官員、小學/中學教師等,他仍可不受限制地將營業費用扣在調整扣除額中。
未經公司補償的員工費用(unreimbursed employee business expenses)
如果是未獲公司補償的員工費用,除屬列舉扣除額外,且因§162也不在§67(b)之列,它還是「其他」列舉扣除額,在2018年到2025年間,於正常稅制和最低稅負制下都是無法使用的。這告訴我們,員工應盡可能地要求雇主就代墊費用提供補償,否則不但自己掏腰包幫公司出錢,稅上還無法獲得減免,簡直賠了夫人又折兵!那麼,暫時消失的員工費用又有哪些呢?
例如:以往建築師從事務所到工地監工或出差開會,在沒有得到雇主的補貼之下,這種通勤費用,和「其他」列舉扣除額合計超過AGI的2%,一樣可以申報;但在現行規定下,不論合計有無超過AGI的2%,都無法申報了。(記得,員工從家裡往返第一、第二工作地點間的通勤費用是無倫如何均不能扣除的,在TCJA之前也是如此。)
又例如:以往員工為了維持或使工作技能有所提升,下班後至補習班進修,因學費係與工作內容相關,只要「其他」列舉扣除額合計超過AGI的2%,員工可申報進修費用。(記得,如果員工繳交這個學費是為了滿足未來工作的最低要求,或與現在工作不那麼相關的領域,他便無法申報該筆費用,這在TCJA之前也是如此。)
當然,除了上方所提及的事例外,尚有餐食費、娛樂費、制服費、期刊訂閱費、研究費、在職訓練費、商業往來致贈之小禮物等不勝枚舉。而員工能否扣除這些營業費用,最主要還是端視公司有無給予補償,若有補償,TCJA也無法阻止員工扣在線上;若無補償,最後一道防線只能看員工是否為表演藝術者、州政府官員,或中小學的教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