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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費用

直通車周報

2021年停看聽(4) – TCJA後倖存的投資費用(investment expenses)

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就像一場史詩級大戰,將許多稅務優惠(tax break)消弭於無形,雖然只是暫時性的蒸發,到了2026年薩諾斯的無限手套還是會把它們帶回來,但這段期間內,我們仍得認識並評估影響有多深,畢竟,這攸關許多人的稅務規畫。

我們在『直通車周報-租稅庇護 – 投資利息費用(investment interest expenses)扣除方式,及為何如此設計?』這篇中有提到1940年代Higgins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案催生了§212,§212是投資費用得以扣除的權源,其傳達的重要訊息是:即便納稅義務人從事的只是投資,仍為創造收入的活動之一,縱使還未達貿易或營業的程度,其相關費用亦得扣除。

是以,TCJA之前,如§212扣除額與產生租金或權利金收入之資產相關,則扣在線上,屬調整扣除額的一種;如§212扣除額與產生租金或權利金收入之資產無關,則扣在線下,屬列舉扣除額的一種,而且,因為§212不在§67(b)的列表中,它們還是列舉扣除額中的「其他(miscellaneous itemized deductions)」扣除子項,具體來說,包含了:

  • 為賺取投資收入,所需的律師費或會計師費
  • 自動投資計畫與股利再投資計畫所需的服務費用
  • 與投資有關的辦公室費用,例如委由基金管理人操盤所需的人事、租金等費用
  • 替換遺失、失竊,或毀損的應稅證券
  • 為賺取投資收入,給付予經紀商、銀行或信託管理人之費用
  • 投資顧問費用
  • 存放應稅股票、債券或其他投資證券之保險箱租用費用
  • 成立或管理投資信託之費用
  • 自非公開發行之共同基金、S公司、合夥組織分配到的投資費用
  • 訂閱投資期刊、雜誌、文章等之訂閱費

只不過,納稅義務人想扣除以上這些項目可不是那麼簡單,需要經過至少三道關卡:

1. §67 haircut:所有「其他」列舉扣除額加總須超過AGI的2%

舉例來說,假設納稅義務人AGI為10,000,當MID為2,500時,實際可扣除的金額只有500;但當MID為1,000時,實際就無可扣除的金額了。

此2% floor的限制其來有自,依據1986年§67的立法理由,國會認為包括投資費用、員工營業費用在內的其他列舉扣除額,帶有過多的個人費用(personal expenditure)色彩,甚至本質上與營業或投資收入的產生無太大關係,說是個人消費也不為過!例如:國會認為一個人不管有無投資活動,他還是有可能在銀行租個保險箱存放金銀珠寶,或是訂閱投資期刊同時兼具為投資之目的及為休閒之目的。

同一時間,國會也為了因應1986年的稅改法案將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狠狠從50%下拉至28%,考慮到稅基沒有再被侵蝕的空間,遂而設計了AGI 2%的門檻,使得利用「其他」列舉扣除額的難度大大提升。

2. 對於高收入的人們,Pease Limitation會限制列舉扣除的整體金額

Pease Limitation對富豪們特別有感,因為一旦納稅義務人的AGI超過當年度的收入門檻(以TCJA實施前一年2017年為例,稅務申報身分為單身者是261,500元),就必須從受影響的列舉扣除額中,扣除超過門檻部分的3%,將原本可用的列舉扣除額向下修正!

至於,受影響的列舉扣除額有哪些呢?大體來說,除了醫療費用、投資費用,以及某些損害費用外,都是受影響的列舉扣除額。關於Pease Limitation,請參閱『個人所得稅課程-富豪們的列舉扣除額:Pease Limitation

3. 對於需繳最低稅負(Alternative Minimum Tax)的人們,沒有任何加總須超過AGI 2%的「其他」列舉扣除額是可使用的

一般而言,納稅義務人在最低稅負制下的稅基會比正常稅制下的稅基來的更寬,這是因為最低稅負制扼殺了許多扣除額及免稅額,而受限於AGI 2% floor的「其他」列舉扣除額則恰巧是其中之一。換句話說,當納稅義務人因正常稅制下的應納稅額太少,而需繳到最低稅負時,上述所有的投資費用項目均不得扣除,不論加總是否有逾AGI的2%

2017年以後,TCJA不單封存了加總須超過AGI 2%的「其他」列舉扣除額,也一併封存了Pease Limitation。隨之而逝的是那些身處其他列舉扣除額的投資費用,及員工營業費用等。當然,因為它們濃厚的個人色彩,或許本不該成為合格的扣除額;不過,如同我們在『直通車周報-列舉扣除額和標準扣除額的誕生』談到的,列舉扣除額是基於歷史因素,國家需要致力紓解某些問題才產生的,它們未必也多半不屬於和收入產生直接相關的費用。

因此,我們下一個要問的問題自然是:TCJA後倖存的還有哪些投資費用呢?

與產生租金或權利金收入之資產相關的投資費用

§212與產生租金或權利金收入之資產相關的投資費用本身即為調整扣除額,自不受§67 haircut(AGI 2% floor)的限制。因此,假設納稅義務人為了出租之目的,花費在管理、保存與維護出租公寓的一般和必要費用,仍持續可被扣除,就算最終並無任何出租收入進帳也不影響。

投資資產的財產稅

TCJA對於納稅義務人在Schedule A中列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產稅、所得稅,與營業稅時,設有不得超過10,000元的上限(結婚分開申報時,5,000元),此項限制一樣是從2018年始至2025年止。儘管如此,TCJA卻也規定10,000元的上限,不適用於投資活動或投資資產的管理、保存與維護。

所以,當納稅義務人購入一塊地,為的是兩年後高價轉出,購入的當年納稅義務人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了15,000元的不動產稅,他就可在Schedule A中扣除完整的15,000元稅額,而不受TCJA 10,000元天花板的限制。

投資利息費用(investment interest expenses)

另一方面,當納稅義務人選擇購入投資型資產(不包括§103之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發行的公債)時,例如:股票、債券、期貨等,因貸款而需繳付的利息,可扣在Schedule A的利息費用項下。但要注意,投資利息費用的扣除,最多不可以超過當年度申報的淨投資收入(net investment income)。

譬如納稅義務人向銀行借款1,000元購買投資商品,利率2%,預計有6%的投資報酬率。納稅義務人的投資利息費用因而有200元,投資收入有600元,如果納稅義務人當年度選擇列舉扣除,他即可扣除這200元,因為顯然投資收入所創造的天花板未被成功觸及到。關於投資利息費用,請參閱『直通車周報-租稅庇護-投資利息費用(investment interest expenses)扣除方式,及為何如此設計?以上三種倖存的投資費用中,這可能是投資人在TCJA之後最仰賴的一種了。

由上可知,我們可約略將投資費用分為(1)自特定收入類別中扣除的投資費用,像是攸關租金或權利金收入的費用;(2)扣在「其他」列舉扣除額的投資費用;及(3)扣在非「其他」列舉扣除額的投資費用。而能挺過TCJA的,也只剩第(1)種和第(3)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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