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bnb是近幾年竄起的新型態出租住宿事業,透過將民宿出租者與住宿需求者進行媒合,不斷擴充世界各地的房源,讓人人都有機會做房東。那麼,在此種運作機制底下,出租房屋所賺取的收入,到底應該報在Schedule C還是Schedule E呢,是屬於自雇事業、還是租賃事業呢?我們來看看身為共享經濟發展代表之一的Airbnb,其稅務問題究竟該如何處理。
出租財產
首先,釐清一件事,短期或非持續性地出租不動產相當於以投資換取收益,目的和經營事業有別,因此租賃收入會被認為是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而非主動收入(active income),要報在Schedule E。【關於租賃收入與費用,請參閱『個人所得稅專區-房東的租金收入該如何報稅?』】相對地,積極營運自雇出租不動產事業的情形,通常賺取的是主動收入,而非被動收入,要報在Schedule C。也因如此,許多稅法文章均直接以「Schedule E = Passive;Schedule C = Active」的方式表達兩張常易混淆的表單。
這邊另外做個插播,如果納稅義務人是出租動產(例如:車輛、設備、行李箱、遊戲機台等),且是持續性和定期性地經營出租事業,他需要將經營成果報在Schedule C;反過來說,如果納稅義務人是偶一為之,賺賺零用金的心態,他需要將收入和費用報在1040表單和Schedule 1。無論如何,不可不知,動產租賃並非本篇討論的租賃,亦非報在Schedule E。
自雇事業或是租賃事業?
回到主題,經營Airbnb是自雇事業還是租賃事業,端看納稅義務人有無「積極參與經營」,又「積極參與經營」主要的判斷標準之一,即是看納稅義務人做為出租人,有否提供給租戶顯著重要(substantial)的服務,例如:每日打掃房間、提供導覽服務、接駁服務、餐點和娛樂等。如果有,即代表納稅義務人係積極參與經營,應在Schedule C中將相關收入費用填入後,併同所得稅繳付自雇稅。
但是,如果出租人只是提供了空調、熱冷暖氣、盥洗用品、水、瓦斯、無線網路、Netflix、Hulu、打掃公共區域、修繕維護、收垃圾等非顯著重要(insubstantial)的其他服務,這些並不會使納稅義務人從「躺著賺」的狀態,搖身一變變成「積極參與經營」!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將無法在Schedule C中扣除這些費用,也無法透過提供渠等服務降低自雇稅。
最後,不要懷疑,納稅義務人在稅務年度中也是有可能不用繳到Airbnb稅的。申言之,如果納稅義務人自用房屋期間不長,要麼(1)小於等於14日,要麼(2)小於等於出租天數的10%,並且沒有以公平合理之租金價格,將房屋出租出去超過14天,則相關的租賃收入將可免予計入。剩下能扣除的費用,應該只留下財產稅、房貸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回去報在Schedule A裡。
我們另行將上述整理成了下圖,可以更加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