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有盈餘但沒發放股利,或是沒有盈餘但仍發放股利,都不會使股東負有繳稅義務。
-大法官布蘭迪斯(Justice Brandeis)
(Neither earnings without dividend nor a dividend without earnings subject the stockholder to taxation.)

C公司營運如有獲利,而欲分潤給股東,最直接的方式通常是發放股利(dividends)【編按】。但是公司如果沒有盈餘仍進行分配(distribution),股東還能將獲配現金、資產稱為股利嗎?又或者股東的投資即使已全數回收,仍然獲得公司的分配,那麼收到的這些現金、資產,我們也是做為股利收入認列嗎?
投資世界的股利和稅法世界的股利並無法直接畫上等號,如果對股利的定義有所誤判,那麼對獲配現金、資產的稅務評估也會失去意義。為了解析「股利」一詞,本文前段會先介紹稅法中股利的概念,並依照股利的來源-收入和利潤(Earnings and Profits;E&P),將公司的分配分為「出自E&P」和「非出自E&P」兩種,後段則說明這些分配對於公司和股東的稅務影響分別是什麼。
編按:
【關於利潤分配,請參閱『公司發放股利、回購股票、留存盈餘,這3種利潤安排稅上有何區別?』】
一、稅法的「股利」指的是什麼?

股票市場中,投資人主要的收益除了出售股份的資本利得外,另一種就是持有股份獲配的股利【編按】。如果股票價格明顯上漲,投資人可以選擇將之變現以實現利益;如果看好公司未來發展,投資人可以選擇長期持股而不實現利益,但持股期間他所期待的回報往往就是公司發放的股利。在決定賣與不賣之間,投資人除了考量哪一種回報能帶來較高的投資報酬率外,也會評估哪一種回報伴隨著較低的稅務成本。
可是,股利在稅法中具有嚴格的定義,我們需要了解稅法的股利指的是什麼,才可以進行正確的稅務評估。首先,依照IRC Section 316 (a),「股利」指的是:「公司以E&P,發放給股東的現金或資產。」E&P包括過去年度所累積的收入和利潤,也包括稅務年度當年所賺取的收入和利潤。並且,股東獲配股利是因為他的股東身分,而非因為他同時也是公司的員工、債權人、出租人、供應商或其他身分所致。而所謂資產,則包括證券(但不含發放股利公司所發行的股份,或認購這些股份的權利)和其他資產。因此,股東若要判斷其所獲得的分配是否屬於股利,判斷的基準不外乎以上三點。
編按:
如果納稅人是個人,長期資本利得(long-term capital gain)和合格股利收入(qualified dividends)都適用較為優惠的稅率,依照收入水平的不同,最低0%,最高20%。其他資本利得和股利收入,都和一般收入一樣,適用相同的稅率,最低10%,最高37%。如果納稅人是法人,資本利得和股利收入則無適用稅率上的差異。
股利的來源:收入和利潤(E&P)
1. 資本帳戶(capital account)和利潤帳戶(profits account)
在公司設立初期,投資人以現金、資產向公司認購股份,公司則將這些現金和資產用於購入將來可產生收益的資本財(capital goods)。股東為取得股份而支付的對價,計入公司的「資本帳戶(capital account)」,公司運用資本賺取的利潤,則計入公司的「利潤帳戶(profits account)」,而利潤帳戶就是我們所說的E&P。
2. E&P的概念和用途
我們現在知道E&P是專門記錄C公司賺取多少經濟收入(economic income)的帳戶【編按1】,但帳戶內的金額有多少要如何計算呢?此金額通常是以公司的應稅收入為起點,經過下方調整【編按2】後計算得出。
加項項目:
- 免稅收入〔例如:免稅的人壽保險理賠金、購買市政債券(municipal bonds)的利息收入〕
- 加速折舊與直線折舊之間的差額
減項項目:
- 不可扣除的費用(例如:聯邦所得稅)
- 對股東的分配(例如:現金、債券及其他資產)
公司的損失、扣除額或是費用有可能讓E&P成為負值,但公司對股東的分配不會使E&P變成負值。
一旦確認E&P有多少金額,我們便能衡量公司發放股利的能力,亦即,當公司分配現金或資產給股東時,如果分配的來源是E&P,股東即應就其獲配金額認列股利收入;如果分配的價值已超過E&P的金額,股東即應將非出自E&P的獲配價值視為資本返還(return of capital),並開始減少其股份稅基(stock basis)。
因此,大法官布蘭迪斯(Justice Brandeis)才在Eisner v. Macomber (1920)案的不同意見書中說道:「不論是有盈餘但沒發放股利,或是沒有盈餘但仍發放股利,都不會使股東負有繳稅義務。(Neither earnings without dividend nor a dividend without earnings subject the stockholder to taxation.)」【編按3】。這句話再次呼應了我們前面所提及的稅法對於股利的定義:只有公司以E&P(利潤帳戶)中的資金發放給股東的現金或資產,才稱為股利。
編按:
1. 【關於紀錄S公司的收入和利潤帳戶,請參閱『S公司的營運分配(Operating Distributions)—一文搞懂E&P、AAA、OAA的區別』】
2. 由於E&P反映的是C公司的獲利能力,公司基於稅務考量所賺取的免稅收入、加速認列的扣除額,或遲延認列的應稅收入,皆不應影響E&P。因此E&P的計算雖始自應稅收入,但仍應就上述的稅務項目進行必要的調整,包括加回免稅收入、加回超過直線折舊的折舊費用,和扣除稅上不允許的扣除額等。
3. 此處大法官布蘭迪斯說的股利,係泛指一般股利,並非稅法嚴格定義下的股利。
股利的發放對象:股東
股利是公司根據股東的出資或持股向股東分配的盈餘,因此股利的發放對象必須是股東。然而,一方面對於公司來說,股利並非稅上扣除額,不能造成任何稅負減少的效果,另一方面對於股東來說,獲得股利是需要付出稅負成本的,因此,同樣一筆資金流出,有些公司刻意不把它稱為股利,改賦予它其他名義,像是薪資、租金、權利金、借貸、買賣價金等,如此,在這些被「重新命名」的交易中,要麼公司不需要繳稅,要麼股東不需要繳稅。
試想一下,如果一名股東同時也是公司員工,那麼公司將盈餘分配改列為薪資給付會產生什麼樣的稅務好處?公司可以在稅上扣除薪資費用,進而降低它的應稅收入,股東倒是沒差,不論是股利收入還是薪資收入,他還是得繳所得稅(除非是合格股利收入,那麼他至少可以適用優惠稅率)。所以公司利用股東的多重身分創建交易的主要動機便是可以將兩層所得稅(公司和股東)縮減為一層所得稅(股東)。不得不說,這對非公開發行公司,特別是股東人數不多的小型公司來說,非常具吸引力。
再試想一下,要是公司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向股東買入資產,並約定未來付款,期間同意給付利息,之後當公司支付買賣價金時,股東不需就此金額繳稅【編按1】,而當公司給付利息時,公司還可以在稅上扣除利息金額。
最後,再試想一下,如果公司借錢給股東,盈餘流入股東口袋的目標一樣可以達成,但股東不需為借款負擔任何的所得稅,那麼股東為何要讓公司以發放股利的方式給予資金呢?
總括而言,以上這些交易都是藉由改變發給盈餘的形式,完美地逃脫了公司或股東的稅務責任,而國稅局必然會探究交易的真實,如果交易被判定虛造,股東收到的資金便會被視為股利。換句話說,縱使公司或股東特地為交易貼上了標籤,但一旦遭國稅局撕下標籤,這些盈餘不論以何種名義流入股東口袋還是會被推定為股利,因此被稱為「推定股利(Constructive Dividends)」或「偽裝股利(Disguised Dividends)」【編按2】。其結果要不是公司無法進行稅上扣除,要不是股東需要將之列為股利收入。
當然,國稅局需要經過一套嚴謹的檢驗過程才能將標籤撕下,其採用的標準大致如下:
1. 公司給付員工(具股東身分)「超過合理範圍(excessive/unreasonable)」的薪資
考量因素包含:股東是否有提供勞務、比較市場中提供類似勞務員工的薪資,以判斷公司給付的薪資是否合理、股東對公司是否擁有控制權等。
2. 公司給付出租人(具股東身分)或授權人(具股東身分)「超過合理範圍」的租金或權利金
考量因素包含:股東持有之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價值、比較市場中類似交易所給付的租金或權利金,以判斷公司給付的金額是否合理、股東對公司是否擁有控制權等。
3. 公司借款予股東,但公司無意要求股東還款,而股東也無意償還貸款
考量因素包含:雙方的意圖、借款有無借據、利息、到期日、擔保品、額度等、公司有無將借款列為應收帳款、股東有無資力償還貸款等。
4. 公司以高於市價的價格向出賣人(具股東身分)購入資產,或公司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向買受人(具股東身分)出售資產
考量因素包含:是否為常規交易、交易的商業目的、股東對公司是否擁有控制權等。
5. 公司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向出賣人(具股東身分)購入資產
考量因素包含:是否為常規交易、公司有無資力給付買賣價金、公司未來會否用其他方式補償股東、出賣人對公司是否擁有控制權等。
總之,公司分配盈餘是基於股東持有股份這件事,即使把盈餘分配包裝成其他交易,股東最終仍免不了繳納所得稅的命運。
編按:
1. 除此之外,因為股東是在未來才收到價款,他將得以延後認列資本利得的時間,並且,如果是長期資本利得,他還可以享有優惠稅率。
2. 雖稱為「推定『股利』」或「偽裝『股利』」,但應稅與否仍取決於資金來源是否為E&P。
股利的分配方式:現金和資產
股利可以用現金分配,也可以用資產分配,而所謂的「資產」則包括證券和其他資產,但不含發放股利公司所發行的股份,或認購這些股份的權利,也因此股票股利不屬於我們這邊所討論的範疇。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資產」的定義不包含分配公司自己發行的股份,但卻包括分配公司發行的債券或所負之債務。
以分配現金來說,分配多少金額就是多少金額,沒有評價的問題。不過以分配資產來說,分配多少金額應以資產的市價為準,且如有資產債務需由股東承擔,分配金額還要往下調降。正因如此,分配1,000元的現金和分配市價1,000元的資產都是分配給股東1,000元,但分配附有債務300元之市價1,000元的資產,只能算分配給股東700元。
二、營運分配的稅務影響
公司在營運過程中基於股東持股向股東所為之分配均會對公司和股東產生一定的稅務影響。原則上,公司不得在稅上扣除分配之金額,而股東要否就獲配金額繳納稅款,要看他收到的分配是否屬於稅法定義的「股利」。

對於公司的稅務影響
對於公司來說,現金或資產的分配都並非稅上扣除額,從而公司無法以營運分配的方式減少其應稅收入。也因為公司無法在稅上扣除股利分配,公司需要就其金額繳納公司所得稅,而股東收到後亦需就其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同一筆股利會被課到兩次稅。
另外,如前所述,公司對股東的分配會降低E&P的水位,不過降低的幅度有多少需視公司分配的方式而定。
1. 分配現金
如果是分配現金,有多少現金,就會降低多少E&P。
2. 分配資產
如果是分配資產,我們會視為公司先在市場以市價將資產變賣,再把賣得價金分配予股東。這個賣得價金就是計算資本利得稅時的「已實現金額(amount realized)」。
(1) 分配增值資產(appreciated property;市價大於稅基的資產)
當分配增值資產時,會同時觸發兩個事件:一是由於已實現金額大於資產稅基,公司需要就價差部分先認列利得,此利得會增加E&P;二是公司需要以已實現金額降低E&P。換句話說,第一個事件中E&P的水位會增加:「已實現金額資產稅基」,而第二個事件中E&P的水位會減少:「已實現金額」,因此兩者的淨效果會是E&P減少等同資產稅基的金額。
舉例來說,C公司的當年度E&P為0元,累積E&P有30,000元。C公司分配市價36,000元和稅基30,000元的房產給單一股東X,稅務效果為何?
對於C公司來說,C公司分配資產應視同它在市場以市價出售資產,再將賣得價金分配予股東,因此公司需要先認列資本利得6,000元(36,000 30,000),此資本利得會增加E&P。而同一時間,分配資產會減少E&P,減少的幅度等同於資產市價36,000元。因此分配完成後,當年度E&P仍為0元(0
6,000
6,000),累積E&P則變為0元(30,000
30,000)【編按1】。
另外,如果增值資產還附有債務需由股東承擔,那麼公司在計算資本利得時,不論市價實際多少,應視同不低於資產的債務金額。
舉例來說,C公司的當年度E&P為30,000元,累積E&P有0元。C公司分配市價25,000元和稅基18,000元的房產給單一股東X,並由X承擔房產的40,000元債務,稅務效果為何?
對於C公司來說,C公司分配資產應視同它在市場以市價出售資產,不過因為這個例子中房產還附有債務,而市價不得低於債務,所以用來計算資本利得的市價應以40,000元計,公司需要認列資本利得22,000元(40,000 18,000),此資本利得會增加E&P。同一時間,分配資產會減少E&P,減少的幅度等同於資產市價和債務的差額,這邊為負15,000元(25,000 – 40,000)。因此分配完成後,當年度E&P會變成67,000元(30,000 + 22,000 + 15,000)【編按2】。
(2) 分配跌價資產(depreciated property;市價小於稅基的資產)
當分配跌價資產時,則會採取另一種方式處理。不同於分配增值資產時需要先認列利得,分配跌價資產時公司並無法認列虧損。這是因為要是允許公司認列虧損,公司就會抓住機會藉由發放跌價資產來降低應稅收入,且盡可能地將增值資產留住不予發放。雖然公司無法認列虧損,但分配跌價資產同樣會使E&P減少與資產稅基相當的金額。
由上可知,公司分配增值資產和跌價資產唯一的差別是,一個要認列利得,一個無法認列虧損。而在對於E&P的影響方面,兩種則都一樣需以資產稅基的金額調降E&P。
編按:
1. 為簡化說明,此例暫不考慮因資本利得所產生的稅負。
2. 同上。
對於股東的稅務影響
公司的營運分配對於股東的稅務影響很大程度是取決於分配的來源,如果是來自E&P,股東應就其獲配金額認列股利收入;如果不是來自E&P,除非獲配金額已經超過股東的股份稅基,否則股東不需就分配到的現金或資產繳稅。另外,當股東獲配的不是現金而是資產,股東要怎麼認列資產的稅基?以及股東的股份稅基會因為獲配現金或資產而受到什麼影響嗎?
1. 如何計算出自E&P的股利
股東是否得將獲配金額認列為股利收入應取決於公司分配的來源,而判斷來源最簡單的方式便是比較分配金額和公司E&P。如果分配金額小於或等於E&P,代表分配金額均來自E&P,股東需納稅。如果分配金額大於E&P,代表分配金額有一部分出自E&P,有一部分為資本返還;出自E&P的部分股東需納稅,資本返還的部分股東不需繳稅,但會開始減少他的股份稅基。當股份稅基已降減為0元,卻仍有超過股份稅基的分配金額,股東還需就超額部分認列資本利得。
舉例來說,C公司的E&P為400元,分配1,000元的現金給其單一股東X,單一股東X擁有股份稅基100元。我們將公司分配的1,000元和E&P的400元做比較,公司分配的金額大於E&P,表示對於股東X來說,400元為股利收入,100元為資本返還,最後的500元則為資本利得。
如果公司只有當年度的E&P,有多少E&P,就有多少股利。但如果公司除了當年度的E&P,還有過去年度累積的E&P,那麼公司的分配會源自哪一個E&P?又或者如果當年度和過去年度的E&P中有正數,也有負值,那是先相互抵銷嗎?
針對第一個問題,我們使用以下的規則:
(1) 公司的分配來源分成兩層,首先將分配視為出自第一層當年度E&P,分配的金額為應稅的股利收入【編按1】。在當年度E&P被耗盡後,再將分配視為出自第二層累積E&P,分配的金額仍為應稅的股利收入。當所有E&P都被耗盡後,分配的金額為資本返還。

(2) 當年度E&P應以年底的數額為準,不因年度間的分配而有所影響。換言之,當年度E&P只有在計算完年底的數額後,才會因對股東分配而向下減少。
譬如說,C公司有15,000元的當年度E&P(未分配前),10,000元的累積E&P,如果C公司在當年度分配15,000元以下的現金予股東,這筆錢視為出自當年度E&P;如果C公司在當年度分配超過15,000元但在25,000元以下的現金予股東,這筆錢中的15,000元會視為出自當年度E&P,剩餘的錢才會視為出自累積E&P;如果C公司在當年度分配超過25,000元的現金予股東,這筆錢中的25,000元對於股東而言是應稅股利,剩餘的錢,在不超過股東股份稅基的範圍內,屬於資本返還,否則即為資本利得。
再者,如果公司在當年度有期中分配,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區分每一次的分配中,有哪些是出自當年度E&P,有哪些是出自累積E&P。基本上,每次的期中分配要按當年度E&P占當年度分配總額之比例,計算有多少是出自當年度E&P,然後剩餘金額依分配時間的順序,先視為出自累積E&P,再視為資本返還。
舉例來說,C公司有15,000元的當年度E&P(未分配前),10,000元的累積E&P,每半年發放現金股利22,500元,當年度總共發放45,000元。在兩次的現金股利中,均有1/3(當年度E&P 15,000元占當年度分配總額45,000元之比例)視為來自當年度E&P,亦即,股東每半年獲配的22,500元中有7,500元來自當年度E&P,而上半年獲配餘額的15,000元中,有10,000元來自累積E&P,5,000元為資本返還(假設尚未超過股份稅基),下半年獲配餘額的15,000元則全數為資本返還(同樣假設尚未超過股份稅基)。稍加整理一下:
- 上半年獲配金額22,500元:7,500元(當年度E&P)
10,000元(累積E&P)
5,000元(資本返還)。
- 下半年獲配金額22,500元:7,500元(當年度E&P)
15,000元(資本返還)。
換個角度想,我們要計算每次分配有多少是出自當年度E&P,也可以把當年度E&P乘上該次分配金額占當年度分配總額之比例,同樣會得到正確的數字。以上方例子中上半年獲配金額22,500元為例,當年度E&P 15,000元乘上該次獲配金額22,500元占當年度分配總額45,000元之比例,即可得出其中的7,500元是來自當年度E&P,也就相當於當年度E&P中有7,500元被分攤至該次分配金額中。
針對第二個問題,我們使用以下的規則:
(1) 當年度E&P為盈餘(正數)、累積E&P為盈餘(正數)的情形:在不超過E&P加總的範圍內,股東獲配之金額均為應稅股利。
(2) 當年度E&P為虧損(負值)、累積E&P為虧損(負值)的情形:股東獲配之金額均非應稅股利。
(3) 當年度E&P為盈餘(正數)、累積E&P為虧損(負值)的情形:當年度E&P盈餘不會和累積E&P虧損相互抵銷。因此,即便公司有累積虧損,只要當年度是賺取利潤,股東仍有可能獲配應稅股利【編按2】。
(4) 當年度E&P為虧損(負值)、累積E&P為盈餘(正數)的情形:當年度E&P虧損會和累積E&P盈餘相互抵銷。如果在每個分配日都能確定有多少當年度E&P虧損,就以此金額和累積E&P盈餘相互抵銷。如果無法確定,當年度E&P虧損就按比例分攤至各個分配日,和累積E&P盈餘相互抵銷,以此判斷每次分配中有多少屬於股利。抵銷後若為正數,在不超過該正數的範圍內,股東獲配之金額為應稅股利;抵銷後若為負值,股東獲配之金額則非應稅股利。
舉例來說,C公司的當年度E&P虧損了10,000元、累積E&P則有盈餘18,000元。C公司的單一股東X有6,000元的股份稅基。C公司在7月1日發放了20,000元股利給X。除非C公司能夠在7月1日確定有多少當年度E&P的虧損,否則我們會因為7月1日恰巧為當年度的中間日,視為截至該日當年度E&P已發生了5,000元(10,000 1/2)的虧損,而這5,000元會和累積E&P盈餘18,000元抵銷,使累積E&P盈餘變為13,000元。如此,我們便能確定X獲配的20,000元中,有13,000元屬於應稅股利,剩餘的7,000元中,有6,000元為資本返還,會將X的股份稅基降為0元,最後的1,000元則會被視為因出售或交換持股所獲得的資本利得。稍加整理一下:
- 獲配金額20,000元:13,000元(累積E&P)
6,000元(資本返還)
1,000元(資本利得)。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則僅適用持有普通股的股東,若是特別股股東,其所獲配之金額全部均為應稅股利。
2. 股東應如何認列資產稅基
如果公司分配資產予股東,股東除了要判斷獲配金額是否為應稅外,還需留意資產稅基要怎麼認列,未來處分資產時才能順利計算資本利得。
資產稅基是為了避免重複課稅而設計出的機制,通常代表的是完稅後的資本支出,因此股東如已就資產市價認列股利收入並繳納所得稅,即應以市價認列獲配資產的稅基,這樣將來處分資產時即不需就相同金額再認列一次收入。
不過,如果公司分配的是附有債務的資產呢?也就是說公司除了分配資產,也把附隨債務交由股東承擔,此種情況下,股東要如何認列資產稅基?
事實上,資產稅基除了代表完稅的資本支出,也可能代表股東未來要支出的稅後收入。股東日後需以其稅後收入償還債務,因而他亦應把因分配所承擔的債務放入資產稅基,而不是從市價中扣除債務然後採淨值計算。所以,就算股東有承擔債務,他也應以市價認列資產稅基。
舉例來說,C公司分配市價100,000元的房產給單一股東X,並由X承擔房產的40,000元債務。試想一下,如果股東X使用淨值60,000元(100,000 40,000)做為稅基,那麼當他未來以100,000元出售房產時,即會實現40,000元的利得。股東X除了要就這40,000元利得繳稅外,以稅後收入清償40,000元債務時也繳了一次稅,相當於同一筆40,000元股東會繳到兩次稅。但如果股東X是以市價做為稅基,那麼假設他獲配後隨即以市價40,000元出售房產,就不會產生利得,也就等於40,000元不會被重複課稅。
3. 股東應如何認列股份稅基
原則上,公司的營運分配並不會影響股東的股份稅基(這和S公司或合夥組織的規定不同,S公司或合夥組織進行營運分配時,股東要依分配金額調降其股份稅基)。不過一旦分配的金額超過公司E&P,股東就應依超額多少降低其股份稅基,直到再也沒有剩餘的股份稅基為止。
編按:
1. 年底時,當年度E&P若有餘額,將滾入累積E&P。
2. 此種股利又稱為「靈活股利(nimble dividend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