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納稅人用來支付醫療費用的稅務優惠帳戶主要有:
(一)健康彈性支出帳戶(Health Flexible Spending Arrangements;FSAs):由雇主建立,以員工薪資存入資金的醫療計畫。
(二)健康補償安排(Health 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s;HRAs):由雇主建立並存入資金的醫療計畫。
(三)健康儲蓄帳戶(Health Savings Accounts;HSAs):由納稅人(或其雇主)開立,納稅人(和雇主)均可存入資金的醫療計畫,惟開立HSA的納稅人必須參加高自付額健康保險計畫(high deductible health plan;HDHP)。【編按1】
這三種醫療計畫雖然經常與醫療保險搭配使用,但兩者的意義和功用卻有所分別。醫療保險著重的是風險分擔,個人或雇主支付保費,保險公司提供保障,如產生醫療開銷,超過自付額(deductible)的部分多由保險公司承擔。醫療計畫則著重在醫療費用的管理,透過個人儲蓄或雇主補助的方式,納稅人可以帳戶中的資金支付保險未涵蓋的醫療費用,包括自付額、掛號費(co-payments)、共保額(coinsurance)。【編按2】
這三種計畫具有共通的兩項稅務優惠,一為對於雇主存入的資金(及特定情形下,納稅人存入的資金),納稅人不需繳納所得稅和薪酬稅。二為若是為了支付合格醫療費用(qualified medical expense)所做的資金提領,納稅人也不需繳納所得稅。納稅人能否參加FSA和HRA取決於雇主有無提供此類醫療計畫,而一旦離職,多數情況下帳戶內的資金將無法保留。相較之下,參加HSA不一定要透過雇主,納稅人可自行向符合資格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且即使將來更換工作,對於帳戶也不會有任何影響。 由於FSA、HRA、HSA在許多方面均存在類似卻又不同的規定,常有容易混淆之處,本文從醫療計畫的發展談起,接著說明每種醫療計畫的參加資格限制、存入資金要求、提領資金條件、帳戶餘額使用、相關稅務影響,經由比較各個面向的優缺差異,納稅人才能選擇出適合自身需求的醫療計畫。
編按:
1. 【關於健康儲蓄帳戶專文介紹,請參閱『個人所得稅專區-醫療保障與財務規畫的完美結合-健康儲蓄帳戶(Health Savings Accounts)』】
2. 依照U.S. Centers for Medicare & Medicaid Services宣導的健康保險小常識:
自付額(deductibles)是您的健康保險開始付款前,您就健康保險承保的醫療服務所欠的金額。例如,如果您的自付額為1,000元,在您就適用自付額的承保醫療服務支付達到1,000元之前,您的計畫不會支付任何金額。
掛號費(co-payments)是可能要求您支付的金額,做為醫療服務或用品費用的份額,例如醫生就診、醫院門診或處方藥。掛號費通常是一筆固定金額,而非比例。例如,您通常為醫生就診、化驗或處方支付10元或20元。根據您的保險計畫和就診類型或服務,掛號費可能介於0元到50元之間。
共保額(coinsurance)是您對於承保醫療服務承擔的費用比例,按允許的服務金額百分比(例如20%)計算。您支付共保額和您欠的自付額。例如,如果健康保險允許的看診金額為100元,而且您已達到自付額,您支付的20%共保額為20元。您的健康保險為您支付餘額。
醫療計畫的發展
1950到1970年代是醫療計畫大動盪的時代,對於企業和員工來說更是如此。
早期企業為吸引和留住人才祭出各種員工津貼和補助,其中尤以雇主資助的醫療保險計畫最受歡迎。企業為員工購買保險、繳納保費,企業可在稅上扣除費用,員工則就其享有的保單價值免納所得稅,這種能夠創造雙贏的保險計畫本該繼續發光發熱,然而到了1960年代後半,受到物價飆升的影響,保險成本隨之增加,企業必須捨棄資助醫療保險以求自保。
斷了金援的員工被要求要負擔自付額和共保額,非但如此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也越來越限縮、減少,例如視力保健、牙科保健、另類醫療(alternative medicine)等相關治療都開始一個個被排除在外,整體而言,醫療保險的負擔逐漸從企業移轉到員工。員工必須自掏腰包為預期發生的醫療開銷做好準備,而這也代表員工以稅後收入支付醫療費用的負擔只會越發沉重。為了改善這個問題,1978年稅收法透過增訂IRC Section 125創設了FSA,參加FSA的員工每個月會撥出一部分的薪水,以稅前的方式存入專戶,存下的錢將用於支應接下來一整個年度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編按1】
另一方面,許多企業不再選擇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而是改以自有資金為員工建立醫療計畫,這意味著部分企業為員工保險的方式已從完全保險(fully-insured)轉向自我保險(self-insured)。【編按2】自我保險之下,為了補足傳統保險的缺口,企業發展出醫療保健補償(healthcare reimbursement)計畫,如果員工有合格醫療費用,包含那些沒有被醫療保險所涵蓋的醫療支出,企業會負責補償之,從而降低員工的醫療開銷。此概念雖萌芽於1960年代,但直到2002年才有了正式的立法,並成為我們現在所熟知的HRA。根據國稅局所公布的指引,企業為員工提繳的HRA資金,員工不需繳稅,而從HRA提領出來用於合格醫療費用的錢,亦無相關的稅負要繳納。
2003年《醫療保險處方藥、改善與現代化法案(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 Improvement, and Modernization Act)》訂定IRC Section 223,推出由消費者主導的HSA。HSA的基本構想是盡可能地讓納稅人負擔前期的醫療費用,因此開立HSA的納稅人必須參加高自付額健康保險計畫,當納稅人用的是自己的錢,使用醫療服務上會更加謹慎,不會在非必要的時候就醫,也不會任意揮霍醫療資源,在醫療成本不斷上升的時期,HSA被賦予提高醫療體系效率的重責大任。而HSA給予的稅務優惠是,存入HSA的錢可以做為稅上扣除額,資金的收益可以免稅累積,且只要提領出的錢是拿來支付特定醫療費用,即可以免稅。
編按:
1. FSA的使用並不限於儲蓄醫療費用的目的,企業和員工也可約定存入受扶養人照護費用,或小孩領養費用等。
2.
完全保險:企業和保險公司簽約,由企業為員工的醫療保險繳付保費,員工僅需負擔些微的自付醫療費用(out-of-pocket medical expenses)。此種保險方式的財務風險大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
自我保險:企業不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不需定期給付保費,通常將資金交付信託管理,當員工需要健康保險所承保的醫療服務時,在員工負擔已達自付額後,企業需負擔剩餘的醫療費用。此種保險方式的財務風險大部分由企業承擔。
FSA、HRA、HSA的比較整理
FSA、HRA、HSA 均是與健康照護相關且具稅務優惠的帳戶,惟這三種醫療計畫各有其特殊規定,以下分別整理之。
健康彈性支出帳戶(FSA)
參加雇主提供的「自助餐式計畫(cafeteria plans)」【編按】的員工,可以選擇將部分薪資以稅前的方式存入FSA,存入的資金將來用於補償員工的醫療開銷。除員工自願減少實收薪資將部分薪資存入FSA外,雇主也可在FSA存入資金,而不論是員工或雇主存入的資金,都不需計入員工的薪資,也因此員工不需就此繳納所得稅和薪酬稅。
(一) 參加資格的限制
如果雇主有提供FSA福利,原則只有現任員工可以參加,資格限制由雇主自行訂定。舉例而言,雇主可能會要求員工需參加雇主資助的健康保險(employer-sponsored health insurance)才能參加FSA。自雇人士則無法設立FSA。
(二) 存入資金的要求
員工可以存入資金,雇主也可以存入資金。
如果是員工存入資金,即是透過自助餐式計畫中的薪資減少協議(salary-reduction agreements),預先確定每年要存入FSA的金額,並於年度間定期將稅前薪資的一部分依比例存入FSA。基本上,一旦確定當年度要存入多少金額,便不能再更動此數字。以2024年來說,一年可存入FSA的金額,最多不得超過3,200元。
如果是雇主存入資金,通常是以非選擇式提繳(non-elective contribution)的方式進行,也就是不管員工有無選擇存入資金,雇主均會定期提繳一定金額至FSA帳戶。雇主提繳的部分屬於額外的員工福利,並不會使員工的實收薪資有所減少。
必須注意的是,員工確認當年度要存入FSA的金額後,自該年度的第一天起,員工即應有權使用全部的額度。舉例而言,假設員工預定當年度要存入1,440元,雖然他目前只存了一個月的資金120元,他也有權使用至多1,440元的資金。
(三) 提領資金的條件
自FSA提領出的資金只能用於補償員工、配偶、受扶養人、稅務年度終了時未滿27歲子女的合格醫療費用。合格醫療費用指的是IRC Section 213(d)規定的所有未獲補償的醫療費用,但不包含健康保險的保費、長期照護保險的費用,和已由其他醫療計畫所涵蓋的支出。另外,2019年12月31日以後,與成藥(不管有無處方箋)和生理用品相關的費用也屬於合格醫療費用。
因為FSA由雇主提供,雇主可以進一步限縮合格醫療費用的範圍,譬如針灸或中藥等費用支出雖屬於IRC Section 213(d)所規定之合格醫療費用,但如果雇主選擇排除此類費用,員工就算產生相關開銷,亦無法要求以FSA資金補償。
一般來說,員工需要提供合格醫療費用的書面紀錄並說明這些開銷並未被其他醫療計畫所涵蓋,才能申請FSA資金補償。因此常見的做法是雇主直接提供員工簽帳金融卡、信用卡,或儲值卡,當員工有指定的相關消費時,即可刷卡使用FSA中的資金。
最後,如果員工已從FSA獲得補償,就不能再將同一筆醫療費用報在列舉扣除額。
(四) 帳戶餘額的使用
FSA遵循「不使用就放棄(use-it-or-lose-it)」規則,除了某些例外情形,要是到了年底還有未用完FSA的資金,這些資金等同放棄使用。
有鑑於此,雇主在提供FSA時可以設定一段時間的緩衝期,在年度終了後,最多不超過2.5個月的期間內,員工仍可以繼續使用FSA。如緩衝期過後資金還是有剩餘,雇主不得將餘額返還給員工。
或者,雇主也可以允許員工將剩餘資金轉入(carry over)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但轉入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640元(2024年),如向後結轉的資金超過雇主設定的上限,超過的部分視同放棄。
雇主只能在「緩衝期」和「向後結轉」間選其一,不能同時提供兩種方案給員工。
FSA是雇主提供的福利,因此員工離職後,剩餘的資金通常無法保留。不過在某些情況下,離職員工可以透過加入統一綜合預算調節法案(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COBRA)的FSA保障來延續FSA資金的使用權限。
(五) 相關的稅務影響
不論是員工提撥的薪資或是雇主提繳的FSA資金,員工都不需繳納所得稅和薪酬稅。但是,如果是雇主為了要提供長期照護保險而存入的資金,員工需將該部分金額納入收入繳納所得稅。
FSA資金只能用於補償合格醫療費用,因此只要是符合規定的使用,從帳戶提領出的資金,最多相當於員工預定當年度要存入的總額,都是免稅。
編按:
為了提供符合員工需求的薪酬待遇,許多企業會設立「Section 125計畫(Section 125 plans)」讓員工自行選擇所需的福利項目,項目內容從人壽保險、意外殘疾保險、退休金存款、受扶養人照護,到HSA應有盡有,堪比自助餐廳豐富的選餐區,這類計畫也因此被稱為「自助餐式計畫(cafeteria plans)」。
國稅局969號刊物-健康儲蓄帳戶和其他具稅務優惠的健康計畫(Publication 969 Health Savings Accounts and Other Tax-Favored Health Plans)列舉的FSA優點:
🔹雇主為員工提繳的FSA資金不需列入員工的總收入。
🔹將資金存入FSA時不需扣繳所得稅和薪酬稅。
🔹為了支付合格醫療費用所做的FSA資金提領,不需繳稅。
🔹即使尚未將資金存入帳戶,員工仍然可以使用FSA來支付合格醫療費用(最大可動用額度為員工預定當年度要存入的總額)。
健康補償安排(HRA)
HRA是雇主提供的另一種醫療計畫,用來給付或補償現任員工和離職員工的合格醫療費用。與FSA不同,HRA只能由雇主提繳資金,員工無法選擇將部分薪資以稅前的方式存入HRA。正常情形下,當雇主以HRA資金補償員工的合格醫療費用時,員工不需就此繳稅。
HRA分為五種類型:
- 團體健康計畫HRA(Group health plan HRA):與團體健康保險(例如雇主提供的保險)搭配使用。
- 個人保險HRA(Individual coverage HRA;ICHRA):與個人健康保險搭配使用。
- 合格小型雇主HRA(Qualified small employer HRA;QSEHRA):由符合資格的小型雇主提供並與「最低必要保險(minimum essential coverage)」【編按1】搭配使用。
- 例外福利HRA(Excepted benefit HRA;EBHRA):比其他HRA更受限制,且必須與雇主資助的團體健康保險一併提供予員工(但員工沒有一定要參加雇主的團體健康保險才能加入EBHRA)。
- 退休人士專屬HRA(Retiree-only HRA):僅提供予退休人士。
(一) 參加資格的限制
由上可知,前三種類型的HRA要求員工必須要參加特定的健康保險才能加入,後兩種類型的HRA則無此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雇主提供的是Group health plan HRA、ICHRA、EBHRA,現任員工和離職員工皆可參加。如果雇主提供的是QSEHRA,只有現任員工可以參加。如果雇主提供的是Retiree-only HRA,只有離職員工可以參加。自雇人士無法設立HRA。
(二) 存入資金的要求
只有雇主可以提繳資金至HRA,員工無法透過薪資減少協議選擇將部分稅前薪資存入HRA。
除了QSEHRA和EBHRA外,其他類型的HRA雖沒有資金存入的法定年度上限,但一般雇主在建立HRA時均會自行設定年度上限。以2024來說,QSEHRA個人承保資金存入的年度上限是6,150元,家庭承保資金存入的年度上限是12,450元;EBHRA資金存入的年度上限是2,100元。
雇主可以決定採每月提繳或是每年提繳的方式存入HRA資金,如果不是採每年提繳,能夠補償多少的合格醫療費用取決於雇主「帳面上」存入了多少金額。【編按2】換句話說,與FSA不同,HRA可動用的金額需視帳戶中累積了多少的金額,如果累積金額還未達上限,員工也就無法使用到全部的額度。
(三) 提領資金的條件
HRA的資金只能用來支付員工和特定人士未獲補償的合格醫療費用,員工包括現任與離職員工,而特定人士指的是員工的配偶(包含已故員工的配偶)、員工的受扶養人(包含已故員工的受扶養人),以及在稅務年度終了時未滿27歲的子女。
合格醫療費用包含IRC Section 213(d)所定義的醫療費用,且原則上健康保險的保費、長期照護保險的費用,和未由其他健康計畫所涵蓋的醫療費用也屬於合格醫療費用的範圍。另外,2019年12月31日以後,與成藥(不管有無處方箋)和生理用品相關的費用也被視為合格醫療費用。和FSA相同,雇主可以設定哪些費用類型可以獲得HRA資金,哪些費用類型不符合資格,進而限縮合格醫療費用的範圍。
如果員工加入的HRA類型有要求員工必須要同時參加特定的健康保險,員工就只有在參加該特定健康保險後才能提領HRA的資金。
為避免員工先行支付合格醫療費用後再申請補償的繁瑣程序,雇主可以提供員工簽帳金融卡、信用卡或儲值卡,當員工進行符合條件的相關消費時,即可直接刷卡使用HRA中的資金。
最後,如果員工已從HRA獲得補償,就不能再將同一筆醫療費用報在列舉扣除額。
(四) 帳戶餘額的使用
如到年度終了時帳戶裡的資金還未用完,不論是什麼類型的HRA,都可以將剩餘資金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但雇主可以設定向後結轉金額的上限。如果是QSEHRA,向後結轉的資金會算入下一年度的存入金額,受到當年度的存入上限限制。如果是EBHRA,則向後結轉的資金不會計入下一年度的存入金額。
除QSEHRA外的HRA情形,原則上員工一旦離職,就無法再使用HRA的資金,不過如果雇主允許,離職員工仍可以繼續使用HRA。某些情況下,離職員工可以透過加入統一綜合預算調節法案(COBRA)的HRA保障來延續HRA資金的使用權限。至於QSEHRA的情形,員工一旦離職,即失去使用HRA資金的權利。
(五) 相關的稅務影響
雇主提繳的HRA資金不屬於員工的收入,員工不需就此繳納所得稅和薪酬稅。
如果提領出來的HRA資金是用於補償合格醫療費用,提領出來的資金,對於員工來說,都不需繳稅。不過,如果提領出來的HRA資金有任何部分非用於補償合格醫療費用,所有提領出來的資金(包含用於補償合格醫療費用的資金),對於員工來說,都需要繳稅。舉例而言,如果年度終了時,雇主將HRA的剩餘資金給付予員工,那麼當年度所有自HRA提領出來的資金,對於員工來說,全都需要繳稅。又或者雇主允許員工在年度終了時將HRA的剩餘資金匯入退休金帳戶,那麼當年度所有自HRA提領出來的資金,對於員工來說,也都需要繳稅。
另外,如果HRA的資金可被視為支付給非員工配偶或受扶養人之受益人的醫療福利,則當年度自HRA所做的任何提領將會被歸入員工收入,員工需繳納所得稅。
編按:
1. 「最低必要保險(minimum essential coverage)」包括團體健康保險、個人健康保險、Medicare、Medicaid等。
2. HRA是名義帳戶(notional account),在員工申請補償前,雇主不需實際存入資金。
國稅局969號刊物-健康儲蓄帳戶和其他具稅務優惠的健康計畫(Publication 969 Health Savings Accounts and Other Tax-Favored Health Plans)列舉的HRA優點:
🔹雇主為員工提繳的HRA資金不需列入員工的總收入。
🔹為了支付合格醫療費用所做的HRA資金提領,不需繳稅。
🔹當年度沒有用完的HRA資金可以轉入之後年度繼續使用。
健康儲蓄帳戶(HSA)
HSA是消費者導向的醫療計畫,開立HSA的納稅人(或其雇主)必須購買HDHP,以因應未來的重大醫療開銷,而每年在HSA中存入金額,可以應對未來的日常醫療開銷。年底如果沒有用盡HSA的金額,帳戶裡面的錢也可以繼續累積,之後不管拿來繳醫療帳單或其他帳單都沒問題。
和由雇主提供的FSA和HRA不同,不管雇主有無提供健康保險,或設立此類帳戶做為員工福利,納稅人都可自行向符合資格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HSA,而也因為如此,縱使將來轉換工作或是雇主不再提供HSA福利,納稅人還是可以持續使用HSA。
由於HSA在稅上同時囊括了傳統IRA(Traditional IRA)和羅斯IRA(Roth IRA)的稅務優點【編按1】,也有人將之稱作「加了特效藥的IRA」或「升級版的IRA」!
(一) 參加資格的限制
開立HSA的條件是納稅人必須參加HDHP,沒有其他健康保險,也沒有被申報為受扶養人。
符合HSA要求的HDHP,年度自付額應高於每年公布之最低門檻,以2025年來說,個人承保的自付額必須高於1,650元,家庭承保的自付額必須高於3,300元。其次,納稅人參加的HDHP,年度總醫療支出不得超過最高上限(支出超過上限時,醫療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以2025年來說,個人承保的支出上限為8,300元,家庭承保的支出上限為16,600元。符合HSA條件的HDHP在支付費用達到自付額前僅能提供一些預防性的保健服務,譬如健康檢查、疫苗接種、癌症篩檢,或遠距醫療服務(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視訊看診)等。
原則上,如果納稅人(和其配偶)已經參加HDHP,就不得再參加其他非符合HSA要求的健康保險,或其他與HDHP涵蓋相同保險範圍的健康保險。並且,如果納稅人的配偶加入了非HDHP的健康保險,且該保險也將納稅人納入保險對象,則納稅人會因為配偶的健康保險失去開立HSA的資格。另外,如果納稅人已登記參加Medicare(通常滿65歲後可以登記),就不能再開立HSA了。
正常來說,HSA不能和雇主提供的FSA或HRA併存,但在某些例外情形下,納稅人可以同時擁有和HSA相容的限定目的(limited-purpose)的FSA或HRA,或是在支付達到HDHP自付額後才會補償醫療費用的FSA或HRA。
而如果納稅人被其他納稅人申報為受扶養人,該名納稅人即失去開立HSA的資格。
(二) 存入資金的要求
如果是員工的HSA,員工、雇主均可存入資金。如果是納稅人自行在外開立的HSA,納稅人、家庭成員及其他人均可為納稅人存入資金。但須注意,存入總金額不可超過年度存款上限。以2025年為例,擁有個人承保HDHP的納稅人,一年最多可以存入的金額為4,300元;擁有家庭承保HDHP的納稅人,一年最多可以存入的金額為8,550元。年齡滿55歲的納稅人可以再額外多存入1,000元。
此外,如果雇主有提供自助餐式計畫,員工可選擇將部分薪資以稅前方式存入HSA帳戶(此種方式仍受到年度存款上限的限制)。除了存入每月薪資以外,納稅人也可以一口氣將Archer MSA或其他HSA的資金轉入主要使用的HSA(此種方式不受到年度存款上限的限制),或是從Traditional IRA、Roth IRA中一次提領資金並存入HSA中(此種方式仍受到年度存款上限的限制)。
(三) 提領資金的條件
如果HSA的資金提領出來是用於支付納稅人、配偶,和受扶養人的未獲補償的合格醫療費用,則提領出來的錢不需繳納所得稅。
合格醫療費用包含IRC Section 213(d)所定義的醫療費用,但健康保險的保費一般不屬於合格醫療費用。只有以下這四類保險的保費會被視為合格醫療費用:長期照護保險;延續保險期間內的健康保險(COBRA的保障);領取失業補助期間內的健康保險;納稅人年滿65歲後的Medicare及其他健康保險(但不包括Medicare補充保單)。另外,2019年12月31日以後,與成藥(不管有無處方箋)和生理用品相關的費用也被視為合格醫療費用。
如果納稅人把HSA的資金提領出來用於其他目的,則就提領出來的錢,納稅人除需繳納所得稅外,還另需繳納20%的罰金,但納稅人如殘疾、死亡,或滿65歲才進行提領,該提領可免繳納20%的罰金。
與HRA不同,有些類型的HRA會要求員工要參加符合資格的健康保險才能提領HRA的資金。HSA則無此限制,隨時都可進行提領。
(四) 帳戶餘額的使用
HSA並沒有像FSA有「不使用就放棄」規則,也沒有像HRA有向後結轉的機制。當年度沒有用完的HSA資金,納稅人可以繼續累積或將之投資於股票、債券、共同基金、ETF賺取收益。且納稅人退休後,HSA也可當作IRA累積儲備金,供其任意取用。
(五) 相關的稅務影響
HSA有三重稅賦優惠,第一重是存入資金可以申報稅上扣除額,第二重是帳戶內的收益可以免稅累積,第三重是提領的資金用於合格醫療費用可以免納所得稅。
第一重稅務優惠,不論是納稅人自行存入或他人代為存入,納稅人皆可將存入金額申報為線上扣除額(above-the-line deduction)。【編按2】雇主提繳的部分不計入員工的應稅收入,雇主和員工均不需就雇主提繳的金額繳納薪酬稅和失業保險稅。員工透過自助餐式計畫存入的薪資則視同雇主提繳。再者,從醫療儲蓄帳戶(Medical Savings Accounts;MSAs)、其他HSA或IRA轉入的金額不計入納稅人的應稅收入。
第二重稅務優惠,帳戶內的收益可以免稅累積。與FSA和HRA不同,納稅人可以將沒有使用完的HSA資金,用於投資並獲取收益,收益部分在未提領出來之前,均不需繳稅。
第三重稅務優惠,提領的資金用於合格醫療費用即可免納所得稅。但如提領出來的資金非用於合格醫療費用,納稅人即需就提領金額繳納所得稅,且納稅人如無死亡或殘疾,或未滿65歲,即需就提領金額繳納額外20%的罰金。
編按:
1. 納稅人可以在HSA存入稅前收入(如同Traditional IRA),帳戶裡的收益在未提領出來之前均不需繳稅(如同任何一種IRA),並且,從帳戶提領出來的本金都不需繳稅(如同Roth IRA)。基於以上,HSA可說擁有每一種IRA的稅務優勢。
2. 這也代表納稅人若以稅後收入存入資金,納稅人亦可將存入金額申報為扣除額。
國稅局969號刊物-健康儲蓄帳戶和其他具稅務優惠的健康計畫(Publication 969 Health Savings Accounts and Other Tax-Favored Health Plans)列舉的HSA優點:
🔹納稅人(或其他非雇主之第三人)存入的資金,可以被申報為稅上扣除額,即使納稅人沒有使用到列舉扣除額。
🔹雇主存入的資金(包含透過自助餐式計畫所存入的資金),不會被歸入納稅人的總收入。
🔹在未用完HSA資金之前,納稅人將持續保有帳戶中的資金。
🔹帳戶中的利息和收益在未提領出來之前,均不需繳稅。
🔹如將提領出來的錢用於支付合格醫療費用,該筆提領不需繳稅。
🔹HSA具「可攜帶性」,即便納稅人轉換工作或離開職場,帳戶中的資金亦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