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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稅前故事系列

直通車周報

深夜稅前故事系列 11-15

(原文刊登於FB粉專)

本系列是為大人準備的睡前良伴,每篇閱讀時間約2分15秒,讓你與稅法一拍即合!

2022/02/21

每當媒體或政界談到美國稅收嚴重不足時,時常論及的話題十個裡面有八個是關於基金經理人的稅務漏洞,這個漏洞已長達數十載,在近10年間財政部也因此喪失了高達1,800億美元的稅收,但就是不知為何漏洞即便到了今天仍「有效存續中」。

我們來簡單說明一下財政部收不到錢,國稅局課不了稅的原因。

一般而言,讓全球私募基金、創投基金或避險基金經理人荷包滿滿的是稱之為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的東西。

附帶權益和基金的經濟利益分配有很大的關係。由於基金中擔任不同角色的人們,彼此間的利益分配在投資人出資前會先說好,多數的基金採用「2+20」模式,其中「2」屬於投資人支付給基金經理人的管理費,「20」則指的則是經理人可參與基金利潤分配的百分比,這個就是附帶權益。

*冷知識時間:「附帶權益」一詞可以追溯到 16 世紀,當時跑遠洋⛵的船長經常會從他們運送的貨物利潤中(主要是從殖民地榨取的利潤)拿取 20%的分潤。

通常,私募股權基金的經理人,和投資人會約定在投資人的投資成本全數回收並達到他們的門檻收益率(Hurdle Rate)前,不會參與分潤;但如果是創投基金或避險基金的經理人則較少受到此種限制。

那麼,問題來了,你覺得附帶權益要怎麼繳稅?

多數人可能會想,附帶權益是基金經理人管理和運營基金的報酬,所以就如同薪資收入一樣,當一般收入所得課稅即可。殊不知稅法把附帶權益當作投資收益的一種,以資本利得的方式課稅,而非一般收入。要知道資本利得最高稅率只有20%,一般收入的最高稅率卻有37%,這中間的差距給稅收造成的差異可想而知。

更甚者的是,有些基金經理人還曾發展出被稱之為🏆聖杯(Holy Grail)的避稅方法,也就是經理人和投資人談定免除給付2%的管理費(fee-waivers),但把相同金額的數字轉成分潤時一起給,目的就是把明顯該以一般收入納稅的管理費轉成以資本利得納稅。

那麼,這麼顯而易見的漏洞為什麼還不快快封印起來呢?政治說客。

據新聞報導稱,2020 年總統大選期間,光是私募股權或類似基金所捐贈或投入的資金就已超過300 萬美元,總統上任之後,私募股權基金的政治捐贈更是遠遠超越了其他的行業別。只能說修法的力道再強也比不過遊說團體壓倒性的影響力。


2022/03/21

我們在上一則貼文【企業所得可以用累進稅率課稅嗎?】中談到,課稅制度的目的至少有以下三種:(1) 增加稅收、(2) 抑制特定活動、(3) 財富重分配。今天要說的稅前故事就是為了第(2)種目的而生的「#庇古稅」。

庇古稅的概念來自於1920年由英國經濟學家亞瑟˙塞西爾˙庇古所撰寫的一書《#福利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 Welfare)》,目標是以課稅來解決「#負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的問題」。

所謂負外部性指的是某些人的某些行為對其他人所產生的傷害,譬如工廠排放黑煙對環境造成汙染,對社區造成健康威脅,或是菸酒商販賣菸酒給不特定人對當地治安造成負面影響等,而這些行為是犧牲了社會的公益成就了個人的私利,並且沒有辦法藉由調整市場價格對這些行為進行有效的抑制(也就是 #市場失靈了)。

這時候就是庇古稅介入的時候,值得注意的是庇古稅並非什麼特殊的稅種,只是被用來做為擁有相同效果租稅方式的代稱,學者最常舉 #碳稅(carbon tax)為例。

當政府開始對排放黑煙的工廠課徵碳稅,工廠會嘗試提高產品售價,想要把稅務負擔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則會怎麼反應呢?慢慢降低對工廠產品的需求,轉而尋找其他的替代品。政府又會是如何呢?它們收到更多的稅收,若把稅收好好運用,可以找到其他方法降低黑煙對空氣造成的汙染。

所以,依照庇古的觀點,工廠調高產品價格無非是將 #外部成本內部化(internalize),當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逐漸趨於一致時,市場就可以開始自行運作了。

其他常見的例子還有塑膠袋稅(plastics bags tax)、紙袋稅(paper bags tax),前者的課徵有利於海洋生態,後者的課徵有利於森林保育。不論屬哪一類的庇古稅,理論上都是懲罰稅(penalty tax)的一種,都會迫使業者將社會成本內化,加諸在商品價格上的調漲最終將能有效削弱負外部性的影響。

這是庇古理論在租稅上的運用,經濟上的運用我們有機會再談〜


2022/04/02

財務上的折舊,是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matching principle)」,但稅務上的折舊又是基於什麼呢?我們叫作「#成本回收(cost recovery)」或「#資本回收(capital recovery)」。

成本回收原則在使投資人獲取投資收益的時候,毋須為投資收益中彰顯原始投資金額的部分繳稅。例如股民買進價值5,000元的股票,之後在價值上升到5,600元的時候出售,雖然股民拿到5,600元的現金,但只需就超過成本的600元部分繳稅。

稅務折舊,其實也是類似的道理,這邊或許需要些說明。

我們在之前po的幾篇文章中都有提到「#資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這個概念:錢錢沒有不見,只是變成你喜歡的樣子。當納稅義務人花錢購買營業或投資用資產,他是無法在購買的那一年把成本全數扣除(費用化掉),因為納稅人的總資產價值沒有減少,只不過是從錢的形式變成機器、設備而已。

👉資本支出可以參考這個文章:所得稅的「所得」兩個字

然而另一方面,納稅義務人購置資產的動作也同時創造出資產稅基,當之後要出售資產時可以將稅基扣除,因為稅基的扣除正相當於成本的回收,而出售金額超過稅基(成本)的部分就是資本利得。(還記得吧,剛剛有說成本回收的部分可免於徵稅,所以能放心扣除!)

出售或處分資產的狀況不難理解,難理解的是出售或處分資產前,納稅義務人每年為何可以先扣除部分稅基,或是說可以先回收部分成本?

美國所得稅制有一個非常鮮明的特色-它不看資產未實現的利得或虧損,原則所有的稅負認列需以「#已實現(realized)」者為基礎。所以納稅義務人每年不用因資產的市價漲跌而影響他繳稅的金額,反而只有在最後實現利得或虧損時才要注意稅的效果。更確切地說,實現指的是一種 #最終且不可逆轉(final and irretrievable)的狀態。

那麼考慮一下在每年資產價值漲跌的眾多因素中,是否有此種最終且不可逆轉的價值影響因素?有,而且還是唯一一種,一種會隨時間流逝使資產價值降低📉的因素,稱為「折舊」。

✅機器、設備為例,這些資產一旦開始運轉後,每一次使用都在往耐用年限的終點前進,定期的維修和保養亦無法使其回頭。但❎土地就不一樣了,土地的利用價值不會因時間過去而減退,就算它今天不適合農耕了,明天也能做其他建設用途。

既然資產價值的減損屬最終且不可逆轉的狀態,那麼在尚未出售或處分前,每年折舊一些費用、提前回收一些成本也就不那麼奇怪了。

至於每年可回收成本的數額及比例該怎麼分配,我們下回再談〜

👉如果想知道折舊的實務與計算,也可直接挑這篇來看:與經濟政策緊密相連的成本回收:教你怎麼折舊


2022/04/09

上回留下的問題是每年可回收成本的數額及比例該怎麼分配,理想的做法是,#每年扣除的折舊費用應正確反映資產價值的實際下降

🟦經濟折舊法🟦

資產的價值一般可用資產帶來的未來現金流計算出,因此想要了解資產價值下降多少,只要估算每年資產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降低多少就能清楚知道。

假設投資人今年以10,000元購入一台生產設備,使用年限為三年,預計這三年內該設備可為投資人帶來不少收入,除了原始投入金額可全數回收外,投資人還可賺到6%的利潤。若以此條件下去試算,投資人每年可預期拿到3,741.10元的投資收益,那麼在每一期的3,741.10元中哪些是屬於成本回收,哪些是超過成本回收的額外收益呢?

我們把各自對應的部分整理於下方表格,「Depreciation (Loss in Present Value)」這欄指的是每年成本回收的部分,「Taxable Income」這欄指的則是超過成本的額外收益。這樣的折舊方式,我們稱為「#經濟折舊法」,它是一種折舊費用每年緩慢上升、資產價值逐漸下降的折舊方式。

但,這只是理想的做法,現實中資產不太會產生固定的現金流,因而每年會需要重新預估未來的現金流。並且因為行政考量、財政政策和其他種種因素,經濟折舊顯得難以執行。取而代之的是,國會需要一種更能帶動經濟、鼓勵人民投資資產的折舊政策,此時就是餘額遞減法進場的時候。

🟦餘額遞減法🟦

#餘額遞減法」是加速折舊的其中一種方法,按其前面加的倍數可知道相較於直線折舊法,折舊金額是增加了多少。以2倍餘額遞減法為例,假設五年耐用年限的資產,以直線折舊法計算,第一年折舊費用為成本的1/5(20%),則雙倍的折舊費用就是成本的2/5(40%)。

不過,如前所述,折舊是為了反映資產價值的下降,若五年間每一年均扣除40%的成本,那麼扣除的總數將超過原來的成本。由於資產價值不能低於零,餘額遞減法要求在第一年後的每一年,應自剩餘成本(原始成本扣除前一年折舊費用後的成本)乘以40%的的折舊比例,而非如直線折舊法般將原始成本乘上折舊比例,此會讓投資人在投入資產的前期就能扣除多點的折舊費用,後期扣除少點的折舊費用,進而產生加速折舊的效果。

加速折舊為的是要鼓勵企業投資資本,購買生產設備、活絡市場,有了強勁的成本回收系統,薪資水準也會跟著提升,而聯邦政府拿到的稅收也就水漲船高。

這也成為美國在80年代陸續發展出§168加速成本回收法(Accelerated Cost Recovery System)、§179折舊費用化(Section 179 expensing)、修訂式加速成本回收法(Modified Accelerated Cost Recovery System),且2017年TCJA更是強勢推出§168(k)獎勵性折舊(bonus depreciation)的主要原因了。

🟧🟧

本篇內容的實際演繹,可進專文一探究竟:與經濟政策緊密相連的成本回收:教你怎麼折舊


2022/05/02

近來有名的IRS訴訟案(Steele v. United States, Case No. 1:14-cv-1523-RCL)是一場報稅人員為爭取自身權益而展開的法庭攻防戰,源於美國報稅人員控訴政府每年錯誤地向他們收取申請或更新Preparer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PTIN)的費用。

▍什麼是PTIN

凡是為他人提供報稅服務以換取報酬,不論是申報稅單或是申請退稅,都必須向IRS申請核發的一組識別碼。

如果要協助客戶報稅,甚或只是單純報考EA的朋友都知道向IRS申請PTIN是必備要件之一,這筆費用約落在35-65元之間,每年不定,這個金額說大不大,說小不小,但幾年累積起來數字仍是蠻驚人的。

由於PTIN的持有人人數眾多,法院是認定此應為集體訴訟,並由訴訟代表人代為提出訴求,主張IRS無權就核發PTIN收取費用,即便有權,亦為超收費用。後來,歷時多年纏訟,最新狀態是二審法院認為IRS有權收取申請/更新費,並把是否有超收一事交回一審法院判定。

若只是流水帳式的陳述這段歷史頗為無趣,我們直接跳進本案最有趣,也是雙方最後聚焦的爭點來看:PTIN fee是否能 #換取行政機關提供的服務或有價的東西(service or thing of value)?更有意思的是,這個爭點背後的核心問題是:如果行政機關拿到這筆錢都是要提供服務,#那麼fee和tax有什麼不同

針對這點,二審法院有了較深入的探討,首先它說課稅的權源只能來自國會,不能是行政機關,接著說fee和tax最大的不同是fee的繳納人是接受政府服務的特定人士,而非一般大眾。因此,行政機關只要滿足(i)向繳費者提供某些服務;(ii)此服務產生了特定的利益;和(iii)特定人士獲得了那些利益,就能合法收取fee。

就法院看來,PTIN fee的收取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因為(i)IRS核發PTIN本身即是一種服務,它花費了人力和資源去管理相關程序和產生一組識別碼;(ii) PTIN保護持有人的個資免於外洩(早期沒有PTIN的時代人們只能填寫SSN);以及(iii) PTIN的持有人是可特定的報稅人員,不是社會大眾。換句話說,IRS徵收PTIN fee沒有問題,而且也沒有逾越權力。

其他的爭點像是:IRS收取PTIN fee是否獨斷且任意(arbitrary and capricious)?也是花了法院一些篇幅去論理,我們這邊就不再多說。對判決意見書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

http://www.ptinclassaction.com/……/2019_03_01……

別看法院“we conclude…”這個字眼寫來容易,下筆之前還需分析IRS收取費用的機制、成本、法源、過往有關的判決、與之不同的事實背景,若非如此,又怎能纏訟多年,無法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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