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登於FB粉專)
本系列是為大人準備的睡前良伴,每篇閱讀時間約2分15秒,讓你與稅法一拍即合!
🛡️稅盾
2022/05/10
今日來談稅盾,這個字不論在舉債投資或LBO交易中經常出現,指的是一種稅上可用來降低應稅收入,進而減少應納稅額的扣除額。例如個人的房貸利息、公司的折舊、攤銷、利息費用等,都可被稱為稅盾。不過相較於公司來說,個人使用稅盾的效果非常有限,畢竟個人和企業組織的年收入和花費無法相提並論,要說個人可施展什麼樣的稅盾可能有點違和,因此下面僅以公司的立場來說明。
稅盾可用於考量…
1.#資本結構
公司的資金若非取自股東,就是來自債權人(金融機構、貸款公司),由於對股東發放股利沒有稅上的影響,但對債權人支付利息可做為公司稅上的扣除費用,公司在權益和負債的比例上有了斟酌的空間。如果額外的債務不會造成無法負擔的財務成本,一般來說債務融資會比股權籌資「便宜」一些。
2.#購入固定資產
公司購買營業用資產可以扣除折舊費用,從設備、器材、車輛,到店鋪、辦公大樓,都能在耐用年限前將成本一一回收。以現行法制來說,公司在稅上可以使用的折舊費用,有§179折舊費用化、Bonus Depreciation,還有一般的MACRS,任君挑選。折舊沒有現金流出,但認列折舊的稅務效果卻能實際節省現金支出,因此常成為用來說明稅盾很好的例子。
3.#慈善捐贈
公司捐贈資產給合格的慈善機構,每年最多可扣除應稅收入的10%(2021年有25%),當年用不完的還可以carryforward五年。事實上,許多大型企業把做慈善直接當成了避稅的手段,一方面盡到企業的社會責任,一方面減輕公司的稅負責任。
如何量化稅盾效果
稅盾不只能增加公司的現金流入,也能增長公司的價值,至於如何量化稅盾的效果,最直觀的方式以扣除額x稅率即可得到答案。所以若以公司借貸10,000,000元、利率10%、稅率21%的例子來看,稅盾效果=10,000,000元 x 10% x 21% = 210,000元,也就等於利息費用扣除額x稅率。
這麼算下來,稅盾給公司帶來的可是減少了210,000元的現金支出,如果在無現金流出折舊的例子就更顯效果了。
舉債投資的稅盾效果另外可以參考:稅制變奏曲(下):遊走兩稅制中的圖利行為-舉債投資
👀媽的多重宇宙(Everything Everywhere All at Once)中的IRS戰爭
2022/05/21
最近上映的媽的多重宇宙,網路獲得一面好評,有科幻、移民家庭、世代隔閡、冒險、武術、駭客任務的「紅色藥丸」,還有美國國稅局!
基本上大量的場景都是取材於IRS的門口、大樓、辦公室,連吃重的武打戲都選在IRS的天井、電梯前、樓梯間完成。由潔美˙李˙寇蒂斯(Jamie Lee Curtis)飾演的查稅人員更在片中占有舉足輕重的關鍵戲份,由於潔美˙李˙寇蒂斯和楊紫瓊飾演的洗衣店老闆娘對話實在太有趣了,我們決定來做個小小的稅務知識輕導讀。
【Schedule C】
不管片頭楊紫瓊發現多重宇宙的存在,或是片尾一家人回到IRS重新申報稅務資料時,查稅人員一直提到Schedule C。
Schedule C是1040表單中用來申報自雇事業淨利潤的表格,納稅人需將營業收入和費用分別填寫在附表中,最常發生爭議的便是可扣除的費用範圍有哪些?一般來說,廣告行銷、員工薪資、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營業稅、銷貨成本、折舊費用、辦公設備等等皆可填報。
楊紫瓊在片中經營一間家庭式自助洗衣店,在IRS中的小隔間,潔美問:「I was just hoping you could enlighten me as to how, as a laundromat owner, a karaoke machine could constitute a business expense? 」 這就屬申報的費用和所營事業不相干的情形,除非楊有更好的解釋。
楊本於直覺立即回覆:「I am a singer.」接著潔美說:「…I will need a separate Schedule C for each of these businesses because based on what you’re trying to deduct, you’re also a novelist and a chef. Last time, you told me that… Please. …a teacher, uh, and a singing coach and a ‘Watsu’ technician.」是的,如果老闆娘同時也有其他的自雇事業,例如:歌手或演奏家,那麼就要填報額外的Schedule C,而老闆娘或許就可以在新填報的Schedule C中以5到7年的時間攤提卡拉OK機的折舊費用。
1040表單和附表介紹可看此:1040表單和附表小夥伴
【Fraud and Gross Negligence】
在持續的你來我往中,楊的老公試圖緩和雙方緊張的氣氛,並略為抱歉地說楊並非有意把嗜好和事業混雜一塊,他說那些是無心之過啊!潔美回:「Well, with all of these “honest mistakes,” I mean, even if we don’t charge you with fraud, we’ll most certainly have to fine you for gross negligence. 」
字面上的解釋,fraud是詐欺,gross negligence是重大過失。稅務上的fraud是納稅人明知報稅時所採取的稅務立場不合理或不適當,仍要執意申報;gross negligence則是納稅人幾乎不費任何功夫去確定其所採取的稅務立場是否合理或適當。
因為潔美說無心之過可能也會構成重大過失,如果因過失或疏於注意法令規定而致短報稅負,楊確實須按短少稅額的 20%,被處以罰鍰。
【Home Office】
家庭辦公室的問題在電影中並未特別被提及,但老闆娘一家生活起居的地方與洗衣店僅有一牆之隔,且客人來領件時才發現幫客人洗好的衣服被存放於客廳,而非洗衣店的存放場所。那麼楊可否主張他們使用了所謂的家庭辦公室,而在稅單上可扣除為營業目的而使用部分住家空間所產生的費用呢?這個部分就留給大家天馬行空自行想像了。
家庭辦公室的稅務問題可看此:美國會計師教你詐?家庭辦公室的稅務問題
#DoNotConfuseUsWithTheseBigWords
#GrossNegligenceIsNotGrossNecklace
👨🏻🤝👨🏾𝐂𝐮𝐦-𝐄𝐱 𝐓𝐫𝐚𝐝𝐞的異卵雙胞胎:「𝐂𝐮𝐦-𝐂𝐮𝐦 𝐓𝐫𝐚𝐝𝐞」
2023/06/11
我們在《史上最大Cum-Ex Trade稅務騙局解析-歐洲版vs.美國版》這篇講述了Cum-Ex Trade的基本原理和實務演示,卻未在其變化型Cum-Cum Trade上多加著墨,剛好利用深夜稅前時間做個簡要的解說。
進來看《史上最大Cum-Ex Trade稅務騙局解析-歐洲版vs.美國版》。
Cum-Ex Trade的手法是在股利登記日(dividend record date)前以附權息(cum-dividend)的方式買賣股權,並在股利登記日後以除權息(ex-dividend)的方式交割股權。Cum-Cum Trade的手法則是股利登記日前以附權息的方式買賣和交割股權,其核心概念是:同一筆股利對不同的股東,在考量扣繳稅款之後,有不同的經濟價值。因此交易的目標往往是使適用扣繳稅率高的股東移出股份,並使適用扣繳稅率低(或免稅)的新股東承接股份,如此一來,受讓股份的股東即可拿到較多的稅後股利,並由交易參與者瓜分額外取得的股利。存在的稅後差異越大,套利的空間越多。
使這一切變得可能的是 #股東的國籍(例如股東所屬國家和發行公司所在國家間有租稅協定,股東便可享有優惠的稅率)和 #稅務身分(例如退休基金、非營利機構都有可能取得免稅的地位)。舉個例子,德國的發行公司有一名美國股東,德國公司發放股利予美國股東時需扣繳15%的稅款,但如果德國公司發放股利給德國的信用機構,雖需扣繳25%的稅款,信用機構卻可申請全額退稅。
聰明的股東心中盤算的是在股利登記日前,把股份從美國股東手中移交給德國的信用機構,以股利1,000元來說,美國股東若繼續持有股份的話僅能拿到850元的稅後股利,假定股權轉讓價格是10,000元(包括股權市價9,000元,以及獲配股利的權利1,000元),這筆交易無疑讓他多了150元的利潤,但若非德國信用機構的協助,不會橫空出世150元,因此買賣雙方將共享賺取的利潤。
那如果美國股東想要長期持有他的股份呢?
美國股東和德國信用機構可以成立出售後買回的契約(或採借券的方式為之),假設雙方談定股利發放後美國股東買回的價格是9,030元,則美國股東賺到的利潤為120元(150元-30元),而德國信用機構賺到的利潤為30元(9,030元-9,000元),加起來還是150元。
如同Cum-Ex Trade,Cum-Cum Trade一般會需要金融機構如銀行擔任設計、媒合、協助的角色,以求交易能夠最大限度降低扣繳稅款的影響。有關金融機構加入「搶稅」大戰,詳細的步驟拆解可以參考《史上最大Cum-Ex Trade稅務騙局解析-歐洲版vs.美國版》三、(一)的﹝Dividend Arbitrage Structure﹞一圖。換句話說,是的沒錯,Cum-Cum Trade就是傳統意義的股利套利,加上日新月異、捉摸不定、難以追蹤的交易手段!
致力於打擊Cum-Ex Trade的國家,也會把Cum-Cum Trade放在法令增修的擘劃藍圖之中,但Cum-Cum Trade本身並不違法,只是有著鑽稅法漏洞爐火純青的技術,所以至今仍未有國家直接將之列為禁止交易。
以丹麥為例,他們只允許提供相關資訊的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可以取得退稅,藉此強化對實質受益人資訊的控管,且若涉及借券交易的情形,證券的出借人才是真正的實質受益人,借券人則無法以股東身分申請退稅,而確實此種反制措施某種程度上可以阻斷簡易的Cum-Cum Trade。
以德國為例,同樣無法直接禁斷Cum-Cum Trade,不過祭出納稅人須滿足特定條件才可申請全額退稅的測試方法。第一、經濟所有權測試(economic ownership test),納稅人在股利發放日前後各45日之內,須持有股份45日以上。第二、最小風險測試(minimum risk test),納稅人至少應承擔股份價值波動風險的70%。第三、穿透測試(pass-through test),納稅人不得把從交易中得到全部或大部份的收入,直接或間接地移轉予其他人。納稅人如果不能通過此三個測試,能夠申請的退稅比例即會被限制在10%,等同前例中德國公司發放股利給德國信用機構時,雖需扣繳25%的稅款,信用機構原可申請全額退稅,但現在信用機構最多只能申請10%的退稅,與給美國股東扣繳的15%沒什麼兩樣,無疑德國信用機構失去了稅務上的優勢。
相比於歐洲,美國的股利套利和借券市場似乎欠缺足夠的誘因,其中最重要的理由為《2003年就業及成長租稅減免調和法(Jobs and Growth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 of 2003)》創造了「合格股利收入(qualified dividend income)」-股東若於除權息日前後各60日,加總共121日間,持股期間大於60日,則其自美國公司所獲配之股利屬「合格股利收入(qualified dividend income)」,可依照納稅人的收入水準,適用優惠稅率0%、15%、20%。由於美國股東在股利登記日前出借股份將中斷持股期間的計算,加上股東因借出股份和無法領取股利而獲得的補償,適用的是一般稅率(最低10%,最高37%)而非優惠稅率,大大影響了美國股東出借股份的意願,進而壓縮到股利套利市場的供給。
自2018年歐洲主流媒體披露CumEx-Files以降,許多Cum-Ex Trade、Cum-Cum Trade的稅務詐欺樣貌始慢慢浮出檯面,各國當局除意識到被偷走的鉅額稅款給國庫帶來多大的損失外,也紛紛實施各種可能干預和阻斷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是否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是否能跟上金融工具的發展與運用,皆需長期的觀察和數據分析方可得知。
#CumExFiles
#CumExTrade
#CumCumTrade
年末尾聲思辨:🤖對AI、機器人課稅的方法和實踐?
2023/12/31
近年數位經濟、AI、機器人技術大規模崛起,暴風式佔領各大新聞媒體的頭條、專欄,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積極應對的政府開始立法監管,例如:歐盟的「#人工智慧法(AI Act)」,消極觀望的政府朝 #無許可式創新(permissionless innovation)靠攏,例如:美國白宮針對AI的使用安全、社會安全和信賴保護等標準發布行政命令、以AI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指出使用、設計、部署AI的5大原則等,雖偶有州政府對AI或自動化的局部應用通過相關法案,卻仍未見聯邦政府明確採取正面迎擊的管制措施。由於國際間政府的「介入」程度各不相同,這場全球創新競賽的玩法,正在發生改變。
有關數位轉型或AI在社會、經濟、法律、科技等層面的影響,早已掀起極高的討論熱度,不過要問這些新興科技對稅收和租稅制度產生了什麼衝擊,可能就略顯乏人問津。
比爾‧蓋茲(Bill Gates)在2017年就主張取代我們工作的機器人也得繳稅,他說:「如果一名勞工在工廠中完成價值5萬美元的工作,他會需要繳納所得稅和薪資稅。如果一個機器人來做同樣的事情,我們應該也以類似的方式對機器人課稅。」
諾貝爾獎美國經濟學家羅伯‧席勒(Robert Shiller)也曾倡議要對機器人課稅,理由是它們是一種「取代勞動力的創新」,必將加劇失業問題並擴大貧富差距。
但從稅務政策著手究竟能否改善潛在的擔憂,目前各國尚無定論,大多還處於逐步摸索、滾動調整的階段。即便如此,現有幾個方向可以考慮:
一、機器人稅(robot tax)
(一)對機器人課稅
為了解決機器人取代人力所造成的失業和稅收減少問題,我們可以估算被取代人工的薪資,然後就該金額對機器人課稅。這在具體實踐中會相當複雜,因為機器人不太可能完全取代一名人力的所有工作。更何況機器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能否擁有法人格、可否做為納稅義務人/應稅實體(taxable entity)等衍生議題尚停在初探期。
(二)對機器人的使用者徵稅
使用機器人的企業得以提高效率並獲得更高的利潤,我們可以就利潤的增值對企業課稅。不過依照目前技術,企業大多採行人類和機器人協作(cobotization),即人類和機器人共同完成工作,如何從利潤增值中切割出機器人貢獻的部分同樣有實踐的困難。
(三)課徵機器人增值稅
機器人可用於各種經濟活動,不論是製造商品,如汽車或機械生產,或是提供服務,如法律、金融、醫療、新聞、資料處理等,因此只要企業的營運使用到機器人技術,機器人就落入增值稅的範疇。至今,機器人尚不被認為是獨立的個體,而僅是企業或個人的資產,因此在現行法律下,增值稅的納稅主體仍是使用機器人的企業或個人,然而一旦我們開始承認機器人是獨立的個體,它們將屬於商品或服務供應鏈的一環,除了變成消費者直接交易的對象,也會被要求就其產出(商品或服務)繳納增值稅,當然它們也有權扣抵進項稅額。
二、數位稅(digital tax)
第一個做法是將數位商品或服務納入既有增值稅、商品和服務稅或類似的消費稅的徵稅範圍。第二個做法則是徵收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DST)*。值得留意的是,數位經濟的特色就是企業不需在交易當地設立據點,即可透過新型態的營運模式(包含使用AI、機器人),在世界各國賺取收入,可想而知,那些企業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地的國家根本就收不到稅。有鑑於此,不同市場租稅管轄區應彼此協調課稅權的重分配,例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今年10月發布了第一支柱數額A(Amount A of Pillar One)草案,試圖通過該草案把對從事數位交易的大型跨國企業之課稅權利分配到市場租稅管轄區。
除「機器人稅」、「數位稅」外,也有建議課徵教育稅(education tax)者,即國家把徵收的資金用於資助和促進專業教育、重新培訓工人、並協助他們重新進入職場。不過,用對AI、機器人課稅來保障人類的就業機會,和藉由公共援助,例如: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減少經濟的貧富差距,這兩個問題是否應分開處理,就見仁見智了。
隨科技的創新,租稅的環境和技術也跟著演進,國際主流最終會以何種方式因應這股鋪天蓋地的數位浪潮,是開創全新領域的稅法疆土,還是擴充既有稅法的適用範圍,值得我們一起觀察。
*數位服務稅:指的是對跨國公司提供的數位服務課徵的間接稅,以因應數位經濟帶來的稅收挑戰。
**全民基本收入:指的是不需具備任何條件,也不用做任何審查,政府以定期定額的方式提供給人民的基本金額。
本文參考:
- Xavier Oberson, Taxing Robots: Helping the Economy to Adapt to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Vikram Chand, Svetislav Kostić, Ariene Reis, Tax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Robots: Critical Assessment of Potential Policy Solutions and Recommendation for Alternative Approaches – Sovereign Measure: Education Taxes/Global Measure: Global Education Tax or Planetary Tax
- Roger Bootle, The AI Economy: Work, Wealth and Welfare in the Robot Age
#RobotTax
#DigitalTax
#HappyNewYear
GDPR ╳ FATCA:當「個人資料保護」和「稅務資訊揭露」碰撞💥,孰能勝出?🚩
2024/01/16
為遏制納稅人透過海外金融帳戶逃漏稅,美國國會於2010年通過「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各國金融機構皆須配合提供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等美國稅務居民之帳戶資訊。
大西洋的另一側,為提升和強化個人隱私之保護,歐盟於2016年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嚴密保障歐盟公民的個人身份及生物識別資料,歐盟各會員國不需另外進行立法,即可直接適用,號稱史上最銅牆鐵壁的個資法。
當「個人資料保護」和「稅務資訊揭露」碰撞之際,我們該如何衡量與取捨兩種立法所保護的個人私益和社會公益?2023年5月24日比利時資訊保護局(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DPA)所發布的一項重要決定,動搖了兩種國際規範間競合後的平衡。
﹝#意外的美國人﹞
與全球許多國家一樣,比利時在2014年和美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IGA),將FATCA的要求帶入國內執行。比利時的稅捐機關和金融機構,依此協議內容,將擁有美國籍的比利時居民的金融資訊提交給IRS,這些資料包含姓名、地址、美國納稅人識別號碼、帳戶號碼,往來之金融機構、帳戶餘額和支出金額等等。
比利時有一群除了出生地或國籍外,與美國沒有任何瓜葛、甚至未曾涉足美國的人,他們被稱為「意外的美國人(accidental Americans)」。不小心成為美國人的比利時人,向DPA控訴FATCA嚴重侵犯和竊探了他們的隱私及敏感的財務資訊,而且在比利時與美國的IGA中,除了稍微引述1988年的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外,對帳戶所有人的個資保護均隻字未提。
負責在比利時境內執行GDPR的DPA,在2023年5月24日裁定FATCA違反了GDPR的多項規定,包括(1)FATCA未提供符合GDPR要求資訊傳輸的具體目的;以及(2) FATCA要求一般性和系統性的資訊傳輸,此未合乎GDPR的比例原則和資料蒐集最小化原則(即,資訊分享超過了必要的範圍)。
DPA強調,美國要求的是無差別資訊提供,未將帳戶資訊所有者的範圍限縮在疑似利用歐盟金融體系進行逃漏稅之相關人士,而且不管是FATCA或是IGA,對於提交給IRS的個人資訊,也都沒有執行適當的保護措施。基於上述種種和其他理由,DPA認定FATCA並不合法,旋即禁止稅局非法提供比利時公民的個資予美國政府。
﹝#一記回馬槍﹞
本以為DPA的這項「重要」決定,會為個資保護界注入一針強心劑,為勝敗的結果描繪出一點輪廓,殊不知在比利時稅局上訴後,市場法院(Market Court,比利時上訴法院的一個分支)暫令停止執行該裁定,並指示在上訴判決出來之前,即刻恢復比利時稅捐機關和金融機構與IRS間的資訊流通。市場法院說,這是為了兌現比利時政府的國際承諾和屢行國際間的互惠義務。
2023年12月20日,市場法院正式廢止了DPA的裁定。在沒有對案件進行實質審理的情形下,市場法院僅表示,DPA應說明為何它沒有遵從檢查機構的報告結果(檢查機構認為依照FATCA所做的資訊傳輸是合法合規的),且DPA無權命令控制資訊的單位做出與立法者就是否違犯GDPR意見相左的行為。現在,燙手山竽回到DPA手中,DPA必須重新評估和審視這個案件。
稅務透明度、稅務申報、個資保護、資訊安全、隱私疑慮,沒有一個是簡單的小議題,但凡只是彼此間輕輕的擦撞,擦出的火花都能引起極大的爭議。硝煙之後,個資保護和國家稅收,孰輕孰重,誰能做為天秤,幫我們評量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