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來到1980年代!此時的美國正處於五光十色,經濟起飛的榮景,不只有捍衛戰士(Top Gun)、回到未來(Back to the Future)、還有神力女超人(Wonder Woman 1984)(?!),而另一方面,國家和社會政策層面上有關氣候變遷、同性戀權利運動、石油危機、公共衛生等議題也逐漸發酵醞釀中。但你可知道,近幾十年來第一次最具規模的重大稅改,就是發生在羅納˙雷根(Ronald Reagan)總統任內的Tax Reform Act of 1986。
雷根總統之所以會上任,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的經濟思想受到保守派供給經濟學(supply-side economics)的影響,此種經濟學認為降低稅率可以提升商業活動的動能,由市場主導資源的分配,促進經濟成長的同時,稅收也會大幅成長。因此,1986年的稅法將個人所得稅最高的邊際稅率50%調降至28%,最低的邊際稅率從11%調高至15%,其採用的手法,像極了2017年的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
有趣的是,雷根在競選時的口號是:「Let’s Make America Great Again!」,三十年後,唐納˙川普(Donald Trump)總統複製貼上一樣的口號:「Make America Great Again!」。有人說,川普稅改就是在仿效雷根稅改,希望成功推動美國的經濟成長。
那麼,這和我們要講的主題有什麼關係呢?
為了因應邊際稅率的下拉,國稅局勢必要擴充納稅義務人的稅基,創立§469的被動活動損失規則(passive activity loss rules)就是其中一種手段,並且,§469也是用來彌補缺少執行成效的§465風險規則(at-risk rules)所帶來的稅法漏洞【關於風險規則,請參閱『直通車周報-租稅庇護(3)-力不從心的風險規則(at-risk rules)』】。
基本上,§469所做的是在拒絕個人和閉鎖性公司扣除年度中產生的淨被動損失(passive activity loss),而如同我們在『個人所得稅專區-來分類吧,稅法上必知的4種收入!』這篇中所提到的,被動損失最多只能和被動收入互為相抵,當被動損失超過被動收入時,超過的部分只能遞延(carry forward)到後面年度,期待將來有新的被動收入產生,才能扣除。
不是躺著賺就是被動收入?
至於什麼是「被動活動」所產生的收入,是相對於「積極參與經營」而言,其表徵是納稅義務人以「定期、持續,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的方式」在參與營業或投資活動,最直觀的判斷標準是納稅義務人在一年中是否有投入超過500小時的時間在參與經營上。如果沒有,則很可能屬於「被動活動」。
值得一提的是,不論積極經營與否,只要是投資不動產租賃或是有限合夥組織,除了少數例外情形,一概被認為是「被動活動」。這兩項可說是國稅局對準的箭靶,畢竟一個可以創造折舊費用,一個可以分配到組織損失。
看到這裡,你或許會問,股民坐等股市變牛市以便獲利出場不也是種「被動」賺錢嗎?購買和出售股票、債券也只不過是動動手指間的事,應該也無所謂的「積極參與經營」吧?
沒錯,照理來說投資收入或是資本利得,和被動收入在無積極參與經營這塊,意義上確實有些重疊,不過別忘了,§469的存在是為了避免被動損失和其他類別的收入互相抵銷,而不是僅有避免被動損失和一般收入抵銷,或是被動損失和資本利得抵銷。倘將投資收入和資本利得也歸類為被動收入的一種,§469將失去根本的意義,這麼一來,因被動活動而生的損失或費用也可以像海綿一樣「吸收」投資賺得的錢,從而降低納稅義務人的應稅收入。可想而知,這當然並非立法者的初衷。現在,我們從§469的歷史背景和立法理由中,應該能夠清楚了解不是躺著賺就是被動收入的原因了。
也因此,假設納稅義務人年度間因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而分擔到8萬元的淨損,§469施行後,他是無法如下圖使用8萬元的「海綿」將他當年度的薪資收入和股利收入從15萬元降至7萬元的。
躺著賠也不一定能扣?
基於以上說明,我們知道稅法上躺著≠被動,是以,躺著賺的情形並不限於被動收入,躺著賠的情形也不限於被動損失,而且因為納稅義務人的「扣除」能力會影響政府的稅收,在損失或費用能否扣除一事上,自然會有許多限制,也是見怪不怪了。
例如在『直通車周報-租稅庇護(1)-投資利息費用(investment interest expenses)扣除方式,及為何如此設計?』這篇中,我們有提到,投資利息費用的扣除,最多以當年度申報的淨投資收入(net investment income)為限,超過的投資利息費用,只能遞延到往後年度產生新的投資收入時,再做使用。如果覺得眼熟,那是因為規定投資利息費用扣除的上限,其實和§465風險規則與§469被動活動損失規則的立法目的相同,都是在避免納稅義務人的租稅庇護規畫。又例如資本虧損,一年最多只有3,000元可以和其他類別的收入互為扣除,超過的部分一樣也是遞延。
最後,我們在『個人所得稅專區-稅上扣除損失必知的4道關卡與漏斗規則』這篇中也會學到,納稅義務人在扣除損失時,需跨越的門檻可能高達四種,包含稅基限制、風險規則、被動活動損失規則,以及超額營業扣除限制等。如果是有限合夥人、S Corp的股東,或LLC的出資人,至少需要注意稅基限制與風險規則,如果經營不動產租賃(不論有否透過合夥組織或公司)和從事營業活動,則尚需注意被動活動損失規則與超額營業損失限制(excess business loss limitation)【關於超額營業損失限制,請參閱『直通車周報-租稅庇護(4) – 新型損失扣除關卡:超額營業損失限制(Excess Business Loss Limitation)』】 。
說了這麼多,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納稅義務人想要向國稅局申報損失和費用的扣除,可是一點也不容易啊!
本篇圖片來源:Business photo created by katemangostar – www.freepi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