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IRC)不但背負著歷史的重量,也同時形塑著歷史的痕跡,其迂迴曲折的條文規定更是在納稅義務人的生活中築建出層層繳稅機關。雖然這些機關的設計大抵符合『個人所得稅專區-基本信條:有進有出原則』所提到的幾大所得稅基本原則,但仍有不少偏離所得稅「正軌」而採行具有消費稅特色的規定。我們從『個人所得稅專區-稅制變奏曲(上):所得稅vs消費稅』提煉出幾道消費稅的影子如下:
一、稅基中扣除所有與個人消費無關的開支,包括資本支出(現金流量消費稅特色)
二、允許使用稅前金額從事投資活動(現金流量消費稅特色)
三、稅基中排除一切形式的資本回收(薪資稅特色)
而不論是現金流量消費稅或是薪資稅,它們都可確保納稅義務人的資本回收可免於繳稅命運。自這點著手,我們可輕易發現IRC中帶有消費稅色彩的規定,舉幾個例子如下:
退休金專戶(IRA)
401(k)退休福利計劃、傳統個人退休帳戶(Traditional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合格退休金計畫(qualified pension plans)等允許納稅義務人自稅基中扣除每年提撥到專戶的存款,進而將稅負遞延至從專戶提領出退休金的那年。此設計之所以偏離所得稅的規矩,是因為提撥的退休金屬於資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本應透過否認扣除(deduction denial)的方式留在稅基,卻因遞延稅負而例外開放納稅義務人在提撥那年逕行扣除,遲至提領那年才需就提領金額繳稅。這不就是消費稅中現金流量消費稅之特色?
至於羅斯個人退休帳戶(Roth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完全是另一種課稅方式;退休金存款需為稅後所得,且不得自稅上扣除,但最大的優點是退休金提領時可全額免稅。由此可知,以「稅後所得」存退休金雖與所得稅課稅相同,但提領的退休金不納入當年總收入,這點就是消費稅中薪資稅的翻版。
成本回收系統(Cost Recovery System)
美國政府為了鼓勵企業投資資本和購買生產設備,允許企業對資本加速折舊並使用§179做折舊費用化,不管以哪種方式折舊,都較一般會計處理的折舊來得快許多。以加速折舊來說,折舊費用的「先扣除」代表從稅基的「先出逃」,因此,之後企業或自雇人士所賺取的收入即是基於「稅前金額」而非「稅後餘額」,此和現金流量消費稅有異曲同工之妙。換句話說,納稅義務人在稅上扣除折舊費用與財上扣除折舊費用的時間差,實際上代表之後納稅義務人所賺取的收入,在這段期間內視為免納所得稅。
另一方面,以§179折舊費用化來說,也是同樣的道理。原則上,可不做資本支出而立即費用化的資產包括所有可折舊的動產,以及部分符合條件的不動產。一旦從稅基中出逃,等於拿稅前金額從事營業或投資活動,之後所回流的收入,就可視為在稅上扣除折舊費用與財上扣除折舊費用的這段期間內,係為免稅的狀態。因此,§179亦是現金流量消費稅的表徵。
【關於成本回收系統,請參閱『資本利得稅專區-與經濟政策緊密相連的成本回收:教你怎麼折舊』】
§103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發行的公債(municipal bonds)
納稅義務人如購買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發行的公債,利息收入免稅。利息收入做為資本回收的其中一種形式,毋庸納入納稅義務人總收入,此與薪資稅相同。
遺產的提升式稅基(stepped-up basis)
現行稅制下,繼承人繼承遺產,不管被繼承人的稅基原來是多少,一律用死亡日的市價,此稱為「提升式稅基」。我們知道如採用提升式稅基,遺產中嵌入的資本利得(built-in gain),即可順利避開國稅局之手。此種排除資本回收的特色,也與薪資稅相同。
【關於提升式稅基,請參閱『資本利得稅專區-稅基(下):三種認定方式』】
自用住宅出售利得
稅法允許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賺有利得時,最多有250,000元(以結婚合併申報時,則為500,000元)可免納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也是資本回收的其中一種形式,此種排除資本回收的做法,再次與薪資稅相同。
當然,上述所列出的幾項規定,並非所得稅內僅有的消費稅影子,還有許多鮮明而直接或默示而隱晦的各式條款,具有所得稅混搭消費稅的性質。儘管這些規定繁複且精細,仍不改美國原有的賦稅制度,而所謂的「消費稅化」,不過是在原有的所得稅主題下進行不同形式的變化而已,此點應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