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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虧損收割(Tax-Loss Harvesting)和沖洗交易規則(Wash-Sale Rule)

Tax Loss Harvesting and Wash Sale

Capital Gain Tax

稅務虧損收割(Tax-Loss Harvesting)讓證券市場中即便是表現不好的投資,也可能為投資人省下不少的稅負支出。當投資人虧本出售證券時,這些虧損可以用來抵銷其他資本利得,從而降低整體應納稅額。然而這一策略需要謹慎安排,避免觸發沖洗交易規則(Wash-Sale Rule),如果投資人認為此次的虧損只是暫時的市場波動,未來必定前景看好,他在收割虧損後可能會重新購入相同的證券以維持原有的投資部位,一旦買回的時間過於接近出售的時間,投資人將無法於當年度認列出售證券的虧損,只能將認列的時間點向後遞延。也就是說,降低稅額本身並無問題,但若從事的交易欠缺經濟實質,降低稅額就不會被允許。

稅務虧損收割

稅務虧損收割是證券市場中一種常見的交易策略,指的是投資人每年透過出售低於成本的證券實現資本虧損(capital loss),並以資本虧損抵銷當年度或未來年度的資本利得(capital gain),藉此降低需繳付的稅負。如果收割的虧損越多,節稅的效果就越大。

舉例來說,投資人以50,000元購入一支證券,後來證券價值下跌,投資人以30,000元出售,實現虧損20,000元,如果當年度投資人也從其他證券交易中實現了25,000元的利得,那麼他就可以將收割來的虧損抵銷20,000元的利得,現在利得只剩5,000元,資本利得稅因而大幅減少。

稅務虧損收割策略運用的是我們所熟悉的「稅上資本虧損」和「已實現原則」兩個概念,說明如下:

稅上資本虧損(Capital Loss)

證券買賣中,以稅的角度出發,資本虧損和資本利得同等重要。一名投資人可以從資本利得中扣除資本虧損,以此降低應稅收入和應納稅額,如果當年度資本利得的適用稅率是20%,那麼資本虧損就有相應的節稅威力。而稅務年度的資本虧損超過資本利得時,投資人最多可使用3,000元的虧損與其他種類的收入(一般收入、投資收入、被動收入)互抵。至於無法於該年度使用完的資本虧損,納稅人可將之遞延到之後的年度,與未來的資本利得繼續互抵。因此,要是過往年度間積累了許多虧損無法於當年度用畢,現在可以達到的節稅效果有多可觀也就不難想像了。

已實現原則(Realization Rule)

另一個不容小覷的稅法原則,即便飽受批評但仍受證券投資人的愛戴,它叫做已實現原則(realization rule)。已實現原則允許投資人在尚未出售、轉讓、處分證券前,不需就證券的增值繳納稅負,只要沒有實現利得,就不用繳付資本利得稅。相對地,投資人在尚未出售、轉讓、處分證券前,亦不得以證券的貶值抵銷應稅收入,如果沒有實現虧損,就不能減少資本利得稅。投資人既然可以選擇什麼時候要出售、轉讓或處分持有證券,他就可以自由選擇何時要實現利得或虧損,或是決定什麼時候要繳稅或享有稅務優惠,此即所謂的「時間選擇權(Timing Option)」

當「稅上資本虧損」碰上「已實現原則」:將檸檬做成檸檬汁(making lemonade out of lemons)

當「稅上資本虧損」的節稅效果碰上「已實現原則」的時間選擇權,兩者個別提供的誘因和交易彈性也許會造成投資人做出偏離正軌的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投資人本來想要趁走勢下滑前獲利了結的證券,現在卻盡可能地遞延出售以避免實現利得,或是投資人本來想要等股價回補時再賣的證券,現在卻盡可能地提早拋售以快速實現虧損

基於稅務理由收割虧損的交易行為,已與傳統買低賣高的觀念做出區隔,投資人所追求的不再僅是證券的增值,而是利用稅法賦予的利益以實現虧損並減少稅額的現金流出,就算面對不理想的投資,也能將困境轉化為機會,這就是將檸檬做成檸檬汁!

除了可以減少稅金以外,收割虧損也有助於投資人待在較低的稅率級距,避免因為某一年一下實現大量的利潤,致使當年度適用的稅率較過往的任何時候都來得高。此外,由於一年最多有3,000元的淨資本虧損可以和一般收入互抵,收割的虧損可以和其他非證券投資活動搭配使用,例如投資人剛好於當年度將傳統401(k)(Traditional 401(k))的資金轉移至羅斯401(k)(Roth 401(k)),因為此種轉移視為提領,原則上要認列應稅的一般收入,此時便可使用證券交易的虧損來抵銷部分的收入。

即便有著這些好處,投資人仍應留意若是一味專注於短期的稅務收割,可能會忽略了潛在的獲利機會,如何在短期的稅務利益與長期的投資回報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將是每個投資人都需要面臨的課題。

聖誕行情(Santa Claus Rally)和一月效應(January Effect)

雖然稅務優惠未必是投資人進行交易的決定性因素,但在投資人的投資決策中絕對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點從每年12月到隔年1月的交易活動可見一斑。

隨著年末臨近,許多投資人會積極調整投資組合,或出售跌價的證券以期減少稅負,這種大規模的拋售理論上會形成賣壓,導致證券價格進一步下跌,並為年底的價格上揚做好準備。大約在聖誕節後和新年來臨前,證券市場通常會有一波漲勢,被稱為「聖誕行情(Santa Claus Rally)」或「一月效應(January Effect)」

造成此一現象的部分原因是,投資人往往在收割虧損部位的虧損後,會想再買進相關性高的證券或重新配置資產,因而在聖誕節後引發市場的反彈。另外,這段時間人們的購買力更加活躍、消費活動顯著提升,企業也接二連三發佈新的一年的業務預測和銷售目標,這一切皆帶動市場信心走揚與拉抬證券價格。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漲勢不一定持久,年初的股市回溫可能僅是短暫的價格修正,而非長期趨勢的開始。

由此可見,為了提高整體回報,投資人會將稅務因素納入交易決策中,稅務優惠確實影響著市場的流動性和資金的流向,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整個金融市場的面貌。

至目前為止,我們說明的收割稅務虧損兩步驟,一是賣出虧損的證券,二是以虧損抵銷利得,但投資人接下來的動作更為關鍵。如果他在不該出售時出售了手中表現不佳的證券,無疑放棄了未來股價回升時的潛在利益,此時他可能會將資金重新投入到市場買回相同或關聯性高的證券,以維持原有的投資組合。投資人在稅務上收割了虧損,但經濟上卻因為買回證券免於遭受損失,當投資人的應稅收入無法正確反映實際的經濟利益時,就需要格外留意稅法的相關規定,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規定就是「沖洗交易規則」。

沖洗交易規則

深夜稅前故事系列

每當證券價格下滑,投資人的心態是期盼價格回升甚至攀到更高,現在賣了就失去扳回一城的機會,可是左思右想既然都有現成的虧損,何不乾脆將之實現用來減低稅負。投資人的兩全其美之計,就是先將證券賣出實現虧損,然後再於市場中購入相同的證券。如此一來,投資人在沒有喪失經濟利益的情形下,也享受到了稅上的好處。

此種將證券虧損沖洗掉的交易稱為「沖洗交易」,根據IRC Section 1091若投資人在賣出虧損證券前、後30日內,再次購買完全相同或實質相同(substantially identical)的證券,則投資人不得認列賣出證券所實現之虧損,也就是說,這筆虧損無法用來抵銷其他利得。投資人必須等到之後出脫證券的交易不再被認為是沖洗交易時,才可以使用先前被禁止認列的虧損。

以稅務虧損收割的例子來說明,如果投資人以50,000元購入一支證券,後來證券價值下跌,投資人以30,000元出售,實現虧損20,000元,那麼他就可以將收割來的虧損抵銷其他的利得。但如果投資人在出售後30日內即將相同之證券買回,則他辛苦收割的虧損就變得毫無用武之地。

適用範圍

按照國稅局的550號刊物-投資收入和費用(Publication 550 Investment Income and Expenses)的說明,沖洗交易包括在出售虧損證券前、後30日內:

  1. 買入實質相同的股份或證券
  2. 在完全應稅的交易中購入實質相同的股份或證券
  3. 購入能夠購買實質相同股份或證券的契約或選擇權
  4. 為傳統個人退休金帳戶(Traditional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或羅斯個人退休金帳戶(Roth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購入實質相同的股份。

如果投資人在出售虧損的股份後,由投資人的配偶或其控制的公司買入實質相同的股份,一樣屬於沖洗交易的範疇。

沖洗交易規則適用的範圍包括股份、證券、共同基金、ETF、選擇權(options)、認股權證(warrants)、期貨〔基本上有CUSIP 號碼(一組由九個字母數字組成的證券識別碼)的證券都屬之〕等交易。加密貨幣或虛擬貨幣被視為資產而非證券,故目前尚無受到沖洗交易規則的限制。亦即,投資人如果現在出售虧損之加密貨幣然後立即買回相同之加密貨幣,即便他的投資情形沒有發生重大改變,他仍可自年度收入中扣除該筆虧損。根據近期的立法提案,國會可能很快就會補上這個漏洞。

再者,沖洗交易規則也適用於賣空交易(short sale),如果投資人在賣空交易前、後30日內,出售或再次賣空實質相同的股份或證券,那麼投資人出售股份或證券所實現的虧損將無法認列。

舉例來說,以下是投資人的股份交易:

2024年7月4日,DIS 1股價格為100元,以10,000元買進100股
2024年10月14日,以6,700元賣空了100股DIS
2024年10月15日,以6,700元買回了100股DIS
2024年11月18日,將7月4日購買的股票還給券商

投資人在10月14日賣空時實現了3,300元的虧損(6,700 – 10,000),但能不能認列此筆虧損要看10月14日前、後30日間有無買回實質相同的股份。此例中投資人在隔日便將相同股數的股份買回,因此依照沖洗交易規則,3,300元的虧損無法認列。

賣出前、後30日內

沖洗交易規則限制買進實質相同股份或證券的期間,涵蓋出售股份或證券日前的30日,與出售股份或證券日後的30日,共61日的等待期。若於此61日區間買回實質相同的股份或證券,不得認列出售之虧損。多數投資人都知道要留意出售後的30日,但常常忽略出售前的30日,因此最安全的方式應是每次出售時,不論買賣順序是買->賣->買,或是買->買->賣,都需分別往前、往後注意有無買進實質相同股份或證券之情形

換個方式說,若要避免觸發沖洗交易規則,以投資人預計在7月1日虧本出脫100股TSLA的例子來說,他可以考慮在5月31日(含)以前先購入相同數量的股份,接著等待31日的時間,再將原本的100股TSLA出售以實現和認列虧損,此稱為「加碼(doubling up)策略」。又或者他可考慮在8月1日(含)之後再買進100股的TSLA,同樣可以維持原有的投資部位及享受未來的增值利益。

當然不可否認地,證券價格難以預測,時間拖得越久,偏離預期價格的風險就越高,如果投資人無法提早或延後買進相同或類似的股份或證券,他只能轉而買進非實質相同的股份或證券。

實質相同的證券

一般來說,一家公司發行的股份或證券,與另一家公司所發行的股份或證券不會被視為實質相同。相似地,一家公司發行的債券或特別股,與同一家公司發行的普通股不會被視為實質相同,但是,如果這家公司的特別股可轉換為普通股,那在下述條件下將會被視為與普通股實質相同:

  • 與普通股享有一樣的表決權
  • 受到相同的股利限制
  • 交易價格和轉換比率不會相差甚遠
  • 轉換無有限制

至於在其他情形,何謂「實質相同」,目前未有客觀的標準或確切的說明,但普遍來講,一般會考慮把當前持有的投資部位與原有的投資部位相比,兩者重疊的程度和預期的報酬。如果重疊的程度越高,或是預期報酬越相似,都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實質相同。以下分三種情形來看:

(一)出售個股再買進ETF的股份

比如說投資人出售虧損的MSFT後再買進ETF XLK,由於XLK的成分股也有包括MSFT,之後MSFT股價若走高,投資人還是可以趕上股價回漲的這班車,但因為MSFT和XLK的組成、承受風險和預期報酬各不相同,投資人不會因為買進XLK而使其回到原有的投資部位,所以此種情形下,買進的ETF不會構成實質相同的證券。同理,投資人買進主動式共同基金(active mutual fund)或指數型共同基金(index mutual fund)亦不會構成實質相同的證券。

(二)出售主動式共同基金的股份再買進ETF的股份

比如說投資人出售追蹤標普500指數的主動式共同基金VFINX,實現虧損後再買進同樣是追蹤標普500指數的ETF SPY,這看似是實質相同的證券買賣,其實不然,VFINX和SPY有許多結構性的不同,尤其主動管理基金仰賴的是基金經理人的專業決策,被動指數基金靠的則是按照既有比例維持一定的投資組合,不受主觀判斷的影響。這根本的差異造成投資人的投資部位有所改變,不但風險承擔不一樣,預期報酬也不一樣。由此可知,主動式共同基金的股份和ETF的股份不會被視為實質相同的證券。此外,一檔主動式共同基金的股份,和另一檔主動式共同基金的股份或指數型共同基金的股份,原則上也不會被視為實質相同的證券。

(三)出售ETF的股份再買進ETF的股份

如果投資人出售ETF的股份後再買進另一ETF的股份,不論是否追蹤相同的指數,可能都需要進一步的分析,包括比較發行ETF股份的公司、證券的價格,以及ETC的成分股等,才能得出有無實質相同的結論。以同樣是追蹤美國小型股的兩檔ETF IWM及VTWO來說,IWM來自BlackRock公司,VTWO則來自Vanguard公司;股價表現方面,因為它們都是追蹤Russell 2000指數,整體走勢非常相似;成分股方面,兩檔ETF的投資組合有相當大的重疊,只是IWM有較高的流動性,VTWO則有較低的管理費。因此,即使IWM和VTWO來自兩家不同的發行公司,投資人的投資部位似乎沒有太大差別,保守起見,它們很可能被認為是實質相同的證券。

下方是BlackRock公司所整理的圖表

被沖洗掉的虧損去哪了

IRC Section 1091所說的「不得認列虧損」並不是說「永久不得認列」,而是要求投資人將認列的時間點向後遞延,到之後的交易不被歸屬為沖洗交易時即可使用。至於如何向後遞延,我們透過稅基調整的方式進行。

因為沖洗交易後,投資人的投資狀態並未發生實質的改變,投資人應沿用舊股份或證券的稅基,即使用「替代式稅基(substituted basis)」。我們以舊股份或證券稅基做為計算起始點,收到的「出售舊股份或證券的價金」是少付出的成本,所以要降低稅基,「買入新股份或證券的價格」是多付出的成本,所以要墊高稅基。如下公式:

新股份或證券稅基 = 舊股份或證券稅基 - 出售舊股份或證券的價金 + 買入新股份或證券的價格

多數投資人在調整稅基時是直接在購入新股份或證券的價格之上,加入不得認列之虧損,這其實是一樣的意思,只是計算的起始點不同罷了。只要將新股份或證券的稅基墊高,以後投資人在出脫新股份或證券時,就會實現較少的利得(或增加更多的虧損),也就等於把虧損帶到未來再使用。如下公式:

新股份或證券稅基 = 新股份或證券的價格 + 遞延認列的虧損

舉例來說,如果投資人以50,000元購入一支證券,後以30,000元出售,實現虧損20,000元,接著投資人在出售後30日內以40,000元將相同之證券買回,現在新買回證券的稅基應該是60,000元(40,000 + 20,000)。假設投資人未來能以100,000元出售新買回的證券,他的利得會是40,000元(100,000 – 60,000),而非60,000元(100,000 – 40,000)。

另外,沖洗交易後,新股份或證券的持有期間必須自舊股份或證券的取得日開始計算。

還有一點,如果投資人買回的實質相同的股份或證券數,與出售的股份或證券數不相等,則要視為從最早買入的股份或證券開始出清,即採先進先出制。

舉例來說,以下是投資人的股份交易:

2024年9月20日,AAPL 1股價格為200元,以6,000元買進30股
2024年12月13日,AAPL 1股價格為210元,以4,200元買進20股
2024年12月20日,AAPL 1股價格為200元,以1,000元買進5股
2025年1月3日,AAPL 1股價格為150元,以4,500元售出30股

投資人在2025年1月3日賣出30股實現1,500元的虧損(4,500 – 6,000)。然而,由於他在出售日前30日內一共買進25股(20 + 5),將使得1,500元虧損中有1,250元((150 – 200) × 25)不得認列。
2024年12月13日購入的20股稅基,必須往上增加1,000元((20/25) × 1,250),新的稅基現在是5,200元(4,200 + 1,000)。2024年12月20日購入的5股稅基,亦必須往上增加250元((5/25) × 1,250),新的稅基現在是1,250元(1,000 + 250)。

另一個例子,以下是另一投資人的股份交易:

2024年9月16日,買進MSFT 100股
2025年1月27日,出售MSFT 100股實現了1,000元的虧損
2025年2月1日,買進MSFT 50股
2025年2月2日,買進MSFT 50股
2025年2月3日,買進MSFT 50股
2025年2月4日,買進MSFT 50股

由於投資人在出售日後30日內買進100股,因此無法認列出售日的1,000元虧損。2025年2月1日購入的50股稅基,必須往上增加500元((50/100) × 1,000),而2025年2月2日購入的50股稅基,也必須往上增加500元((50/100) × 1,000)。

可以沖洗掉利得嗎

沖洗交易除了可以沖洗出虧損外,也可以沖洗出利得,然而,只有沖洗虧損適用沖洗交易規則,沖洗利得則不受此規則拘束。因此,如果投資人出售一支證券並從中獲得一筆利潤後,在30日內又將其買回,投資人必須於稅務年度認列該筆利得,無法將繳稅時間點遞延到未來。並且,既然沒辦法遞延,投資人必須以新證券的購入價格認列新證券的稅基,而不能再使用替代式稅基。

乍看之下沒有投資人會想要沖洗利得,不過實務上投資人確實有沖洗利得的動機,例如以下兩種情形:

(一)避免未來適用較高的稅率

當投資人預期未來適用較高的稅率,他先把手中增值的證券出售,接著立刻再買回相同的證券。沖洗的結果是,投資人可以保住當前的資本利得和較低的資本利得稅,而如果持有證券超過一年且收入水平又落在0%稅率級距時,甚至不需繳納任何稅款。投資人在出售後買回相同的證券,表示他已結清過一次利得,將來的利得會變得更少,從出售日後才開始起跳。

(二)避免過去年度的虧損到期

機構投資人有許多從過往年度帶來的資本虧損即將到期,如果沒有資本利得與這些虧損互抵,虧損到期後就不能再使用。此時機構投資人需要製造利得才能將虧損耗盡。為了不影響現行的投資組合,機構投資人一樣可以選擇把漲價的證券先行出售取得利得,然後再馬上購入相同的證券。機構投資人在把利得與虧損互抵的同時,未來出售證券時的利得也得以因此降低。

雖然目前法無明文禁止沖洗利得,但很明顯地,不論是上述哪種情形,投資人在執行沖洗交易後,其投資部位皆未發生重大改變,是以稅局和法院仍是很有可能使用實質課稅原則(economic substance doctrine)、虛偽交易原則(sham transaction doctrine)或交易步驟原則(step transaction doctrine)等來檢視這些投資活動,藉此防範投資人技術性規避稅務責任。

投資人在進行這類交易時,應仔細考慮其交易之經濟實質,要不選擇投資其他不具相關性的股份或證券,要不在賣出後等待一定時間再進行投資,以免違反相關的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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