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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直通車周報

列舉扣除額和標準扣除額的誕生

你不知道的列舉扣除額

有很多朋友投入稅務世界多年,仍不清楚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的緣由,大多數的人只是知道如果當年度他的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他就會選擇標準扣除額,反之亦然。不過,這可不是絕對,例如夫妻分開申報時,一方如果選擇列舉,另一方則得跟著列舉,不管他的列舉扣除金額是否大於標準扣除金額。

而對於有些扣除額為什麼要放在線上,有些則要放在線下,實是一知半解。為了掀開這層神祕面紗,我們今天就來談談,線下扣除額的有趣歷史。

有Follow直通車的讀者們應該知道,我們之前有提過線下扣除額多半不屬於和收入產生直接相關的費用(特別是因經營貿易或營業(trade or business)所賺取的收入),但還是坐落在稅單的減項區(透過填寫Schedule A),這是為什麼呢?

部分原因自然是,因為美國歷史中的某個階段,國家需要致力於紓解某些問題

醫療費用的誕生

舉例來說,列舉扣除額的醫療費用就是在二戰時期被訂入稅收法律,核准簽署的小羅斯福總統甚至將此次修訂案稱作美國史上最偉大的稅法修訂案。當時,因為政府急於紓解戰爭期間人民繁重的稅務負擔,因此同意納稅義務人只要可以證明支出的醫療費用並非一般的看診(稅法用的是「extraordinary」的字眼),且醫療費用加總超過AGI的5%,就可以報在列舉扣除額。之後,時間輾轉到了1986年的稅法大改革(最近一次是TCJA),列舉扣除的醫療費用扣除的門檻才正式調到了7.5%,這幾年你時不時可以看到每年國稅局所使用的門檻,不是AGI的7.5%,就是AGI的10%。

投資費用的誕生

再來看看另一個列舉扣除額投資費用的誕生,1941年最高法院有一Higgins v. of Internal Revenue的案件,Higgins先生是名非常富有的商人,當時有段時間他不住在國內,雇請了一批人幫他管理龐大的投資商品。在報稅時,Higgins先生認為雇請專業人士的費用當然可以做為應稅收入的減項,因為這些費用都是為了獲得投資利潤而生的必要支出。

不過,最高法院並不認同他的看法。最高法院所持的理由是管理一個人的投資商品並不等同IRC §162的「經營貿易或營業」,不論委託人從中獲得的利潤有多龐大(投資收入仍是要進總收入(Gross Income))。本案發生後,國會並未傾向修改§162,取而代之的是,一條新的§211獨立出來,解決了那些雖然和收入產生直接相關的費用,卻不得扣除的窘境。自此,投資費用有了它自己的法律根據。

其他列舉扣除額的誕生

至於其他原因,是政府為了要提供經濟誘因給納稅義務人,所以設計了幾項特定的列舉扣除額,供納稅義務人盡情使用。包括:為了鼓勵納稅義務人買房、贈與財產給慈善機構等,而有的房貸利息扣除,及慈善捐贈扣除項目。簡單來說,列舉扣除額不失為一種社會工程的技術

你可能知道的標準扣除額

另一方面,標準扣除額又是怎麼開始的?記得我們在『直通車周報-序曲』這篇文章中談過,1913年現代的所得稅開始施行時,只有富人階層才需要繳稅,那個數字約是2%到3%的總人口。

1943年,美國財政更為艱難,資金需要的迫切要求更多的民眾應一同加入繳稅的行列,政府預期在當年的3月15日前,他們會收到4千萬份的填好並繳稅完成的稅單(約占70%總人口)。1942年時,這個數字只有2千多萬。突然增加納稅義務人的結果,是在申報日快截止前還有許多民眾不知如何申報,有些人甚至還期待著最後一刻政府有什麼政策大轉彎的宣布。

於是,為了要簡化稅務申報,特別是針對醫療費用和投資費用的列舉扣除有著不容易計算的規定,國會在1944年增設了標準扣除額。和現在不同的是,那時候的標準扣除額並不是一個固定金額,而是稅務年度應稅收入的10%。從此,就算民眾在報稅前一刻仍遍尋不著裝滿收據和憑證的鞋盒,他也可以成功報稅了!

標準扣除額

以上,是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如何在美國稅務歷史站穩腳步的開始,從這個角度繼續往下讀才有意義。它們,並不是立法者頭腦想想就憑空創造的減稅政策,也不是看到其他國家有列舉扣除制度就任意複製貼上的。

本篇圖片來源:Pattern vector created by starline – www.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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