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民主黨參議員伊麗莎白˙沃倫(Elizabeth Ann Warren)、眾議員普拉米拉˙賈雅帕爾(Pramila Jayapal)、眾議員布倫丹˙博伊爾(Brendan Boyle)正式向國會提交《超級百萬富翁稅法》(Ultra-Millionaire Tax Act; UMT)草案,提議對淨資產介於5千萬到10億元間的家庭,每年開徵2%的財富稅,對淨資產超過10億元的家庭,開徵3%的財富稅。
超級百萬富翁稅法
根據該草案的聲明稿,制定《超級百萬富翁稅法》的目標是處理美國社會中「最富有的0.1%美國人現在所擁有的財富,與底層90%的家庭加在一起的財富幾近相同。」、「當底層 99% 的家庭負擔7.2% 的聯邦、州和地方稅時,最富有的0.1%僅需負擔3.2%。隨之而來的新冠肺炎與經濟危機只會加劇貧富差距。目前億萬富翁的財富價值已達 4.2 兆元,比 COVID 危機開始前增加了 40%。」等現象。財富高度集中將腐蝕政治與民主,而新一套的稅賦方式可以是解決貧富不均的有力手段。
坦白說,這和大富翁遊戲中的「所得稅」格子有些類似,如果玩家不幸骰到這一格,他要麼選擇上繳10%的財富稅(雖然印刷字樣是「所得稅」),要麼選擇上繳200元。所以當玩家認為自己擁有的資產,包括現金、房產、土地等,加總超過2,000元時,他就應該緊貼200元的那個選項,不然繳10%的稅就虧大了。而且,大概可以這麼比擬,如果把遊戲中的選項縮減成只剩200元的那種,那麼,大富翁遊戲及《超級百萬富翁稅法》的世界觀就變得極為相似,不管富人積累的財富再多,他們繳的稅都不變,有效稅率亦未跟著上揚。(別忘了,大富翁遊戲的創作初衷正是諷刺邪惡的資本主義,特別是巨富與赤貧的差距!)
大富翁和《超級百萬富翁稅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回到《超級百萬富翁稅法》,為了避免「富比士們」在該法通過後(如果通過,但不大可能,詳見下方說明),會有脫產、棄籍或移轉財產到國外等行為,還設計了一系列的避稅措施,包括明訂針對受UMT規範的稅務表單,稽查(tax audit)率最少應維持30%、向放棄美國公民身分之淨資產超過 5000 萬元的人,徵收 40% 的「出走稅(exit tax)」、發展新型的資產估價工具、 使用以現有稅務資訊交換為基礎的系統式第三方報告機制,藉以增進資產持有的透明度。此外,即便納稅義務人把資產贈與給家中未滿18歲的小孩,在小孩滿18歲前的每一年,國稅局照樣會認定資產所有人是納稅義務人,而非小孩。
《超級百萬富翁稅法》確保它會課到它想要課的稅。
課稅後的衝擊
或許此法案真正迷人的地方在於,倘若國會順利通過,依照兩位背書的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經濟學教授伊曼紐爾˙賽斯(Emmanuel Saez)及加布里歐˙祖克曼(Gabriel Zucman)所做出的預測,2023年大約僅有不到1/1000的家戶會需要負擔財富稅,且10年內就會讓美國的國庫增加3兆元的收入。更重要的是,課徵此財富稅並不會使99.95%淨資產在5000 萬元以下的家庭,產生額外的稅務負擔。簡單地講,此法案唯一的目標也是唯一的敵人,就屬那些身家百萬、家財萬貫、富可敵國之人。
講到此處,你一定會問,既然這套法案這麼吸引人,富人應該要緊張它來勢洶洶的衝擊,為何我們要說富人多慮了?(好吧,也許不是每個富人,名為「愛國百萬富翁(Patriotic Millionaires)」的組織成員肯定會喜愛這個點子。)主要的原因與「合憲性(constitutionality)」有關。還記得我們於『直通車周報-直接稅和間接稅』所談到的,財富稅做為直接稅的一種,其施行不太可能符合美國憲法要求的比例分配原則(Apportionment Requirement)。國會通過不了,因為違憲。反觀所得稅,雖然也屬於直接稅【編按】,但因有憲法第16條修正案的豁免,它可以不需遵守比例分配原則。從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每年4月份會有稅務申報的義務,法源就是來自憲法第16條修正案。
面對以上的質疑,伊麗莎白等國會議員早有準備,他們找來哈佛法學院、耶魯大學等名校的憲法或稅法教授來為其提供論證框架,所闡述的內容大致從財富稅並非直接稅開始著手,接著說明比例分配原則不是,也無意成為國會賦稅權力的阻礙。如果,經由適當的認識,直接稅的概念其實僅包含了人頭稅和對於土地的徵稅,排除了對於個人淨資產課稅的型態;擴張解釋,或擴張比例分配原則的適用範圍,並非憲法起草人的本意。另一方面,支持合憲的論者,亦進一步提供過往最高法院的幾個判決,來佐證他的觀點。
無論如何,光是提案本身是否合憲,即激起了很大的漣漪,國會過與不過,似乎已和投票數無太大關連,反而與最高法院的認定比較相關。就連拜登政府對伊麗莎白的財富稅也抱持著開放態度。儘管目標一樣,喬˙拜登(Joe Biden)仍傾向在現行的所得稅制度下,透過調整稅率、放大稅基、減少優惠等方式,縮減日益增加的貧富差距以及拯救被失業率重創的就業市場。如此一來,一旦有了其他替代方案,《超級百萬富翁稅法》又要暫時被擱置回書架上了。
編按:所得稅的性質究為直接稅或間接稅,長期以來並無一致見解。然於Moore v. United States (2024)案中,最高法院多數意見已明確表示所得稅是間接稅,而非直接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