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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直通車周報

所得稅的「所得」兩個字

「所得」 兩個字有多難寫(難讀)念過美國稅的人都感同身受。你也許是誤入森林的初學者,你也許是困在森林的苦讀者,又或者你已成功踏出森林躍入會計師職業的一員,無論如何,現在回頭來檢視所得稅背後基本理由的意涵,一點也不遲。

所謂「所得」,指的是:

一個人在稅務年度中財富的凈增加,但在計算財富減少的數字時並不考慮個人消費費用。

用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史密森今年大賺錢賺了100萬元,但史密森也很愛揮霍,他把他賺來所有的錢都花在吃和牛、喝紅酒,和搭郵輪上面,那麼史密森今年的財富淨增加是多少(這邊暫時不考慮是否有可用的扣除額)?答案是100萬元,而非0元。

換個方式說,我們在算應稅所得的時候總是把總收入扣掉線上扣除額(above-the-line-deductions)及線下扣除額(below-the-line-deductions),得到的餘額即為應稅所得,如以下公式:

而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的消費支出是不會跑進上面減項Deductions的,代表:那些消費支出就是要繳稅的,逃不出國稅局的掌心。史密森就算最終把100萬元全部花光光,他還是得就100萬元繳所得稅!

總收入

一個一個來看,首先,總收入有哪些?史密森薪資條上的薪資、銀行定存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公司發放的股息這些都是,因為它們都使得一個人的財富有所增加,可是,今年史密森朋友送給他的10萬塊名錶、史密森父親留給他的一座小島不應也給列入總收入嗎,因為也造成了史密森的財富增加?

之所以並非這樣運作,是因為贈與、遺產等其他特定項目已被IRC明訂不需列入總收入,它有個特殊名詞,叫做免稅收入(Exclusion)。免稅收入從一開始就不曾進入過總收入中,而扣除額是先進了總收入後再被扣除;顯而易見的,免稅收入和扣除額在降低稅負的經濟效果其實是一樣的。

另外,我們來考慮一件事,史密森自有自住的公寓,今年年底市價長了2倍,那麼這漲幅(市價-成本)是不是也應該看做財富增加而列入?不,因為這類未實現的利潤也是IRC規定的免稅收入。這是為什麼?解釋約略可分為幾種:

其一,在史密森還沒把房子賣出之前,都屬於未實現的狀態,只有在他真的出售之後,手上才有錢繳稅。納稅義務人手上有錢,國稅局才會跟他要稅。雖然,這種講法有些學者不是那麼贊同。

其二,因為財產的升值和貶值都是暫時現象,所以納稅義務人今年假設賠了好幾張股票被緊緊套牢,但說不定明年就可以出場賺回來了,所以國稅局要等到最後出場時再來結算。此種說法是被學者直接打到地底,因為所有應稅收入都是以「年」為單位,每年在繳的,何以財產價值的變化有所不同。

其三,純屬行政考量,因為不能期待納稅義務人每年都會將他們家大大小小的財產拿去鑑價一番,看分別到底漲了還是跌了多少。而且,也不是每件物品都像上市(櫃)公司股票有市場價值,可以敲敲鍵盤馬上得知。這個說法是普遍所接受的。

扣除額

接著,扣除額有哪些?史密森銀行借錢的利息費用,在外租屋的租金費用、醫院就診的醫療費用、副業請人的人事費用等都屬之。簡單來說,總收入是「流入(inflow)」,扣除額就是「流出(outflow)」。因為要賺錢而必須做出的相對應支出和費用,就是扣除額,而站在國稅局的角度來講,這叫做「有進有出原則」關於有進有出原則,請參閱『個人所得稅專區-基本信條:有進有出原則】。

做為一個合格的扣除額,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使人財富減少、(2)非屬個人消費(personal expense)。

使人財富減少

針對(1),今天史密森把賺來的錢拿去買名牌大衣或者是買高級名錶,共花費了250萬元,這些算不算扣除額?它們貌似造成了史密森的財富減少。眼尖的讀者,你們可能也發現,最近當紅的一句話可以解釋這件事,亦即,「錢錢沒有不見,只是變成你喜歡的樣子。」沒錯,因為史密森只是把現金換成大衣和名錶的形式,他的財富並無任何減少。以稅的世界來說,這叫做資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是無法列入扣除額的。況且,大衣和名錶也屬於史密森的個人消費,(2)的條件也不滿足。

非屬個人消費

針對(2),我們應該來釐清什麼叫做個人消費。以反面解釋,個人消費的相反恰恰指的是那些因為經營事業或是執行業務而產生的一般性和必要性費用(ordinary and necessary expenses),例如醫生執業需要請護理師外,也需要購入醫療器材,這些稱作一般性和必要性費用,又或是產出收入之費用(income-producing costs),只要會對收入產生有所貢獻的支出或成本皆可算入。反過來說,大衣和名錶並不會使你的收入增加,是可有可無的消費行為,所以不能放扣除額。

事實上,「非屬個人消費」這一條件,最早出自20世紀初經濟學家亨利˙賽門斯(Henry Calvert Simons)對於稅務中「所得」一詞的的定義。我們不難發現,賽門斯對「個人消費」的刻意排除,或多或少與19世紀末托斯丹˙范伯倫(Thorstein Veblen)的《有閒階級論(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有些相關。有閒階級論此書中談及,以消費為基礎的新型社會秩序正在竄起,脫離勞動關係或不用勞動的有閒階級開始透過非必要的、非維生所需的消費展現其身份地位,例如購買奢侈品、看展覽、喝名酒、有時又被叫做「炫耀式消費」。如果這些消費無法協助收入的產出,則在稅法的世界中,也就沒有扣除的必要。

就算如此,千萬別期望我們可以用常理推斷哪些支出、成本屬於扣除額,而那些不行,由於扣除額某程度上是種稅務優惠,必須由稅法拉起限制的柵欄,也就是IRC中有明文規定,才能放入扣除額。當然,稅法也有可能創設可以做為扣除項目的個人消費,像是列舉扣除額中因購買自有住宅而需負擔的利息費用,又或是對慈善機構捐贈的善款等。

這些,隨著課程的進行,你會慢慢越來越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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