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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 bracket amount

直通車周報

零稅級金額(zero bracket amount):政府認定的最低生存基礎

「我都沒錢生活了,還需要繳稅嗎?」

摘自《報稅季節納稅義務人的心聲》

這絕對是報稅季節來臨時,許多納稅義務人的心聲。而事實上,班傑明˙富蘭克林 (Benjamin Franklin)早在1789年,就已於寫給法國物理學家強˙巴蒂斯特˙勒羅伊(Jean-Baptiste Le Roy)的信中說過:「我們剛訂立的新憲法,貌似永久的承諾;但這世上沒有絕對的事情,除了死亡與繳稅。(Our new Constitution is now established, and has an appearance that promises permanency; but in this world 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

所以是的,憲法賦予政府納稅的權力;因此是的,人民繳稅是必須的,但是同時,國稅局對於那些欠缺最低生活條件的國民,也應確保其仍有基本維生的能力,對於他們辛苦積攢的收入,在滿足最低生存基礎的金額內,也不應加以剝奪。至於,政府要如何透過稅賦政策來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最低生存基礎,這或許可從美國的稅制開始講起。

zero bracket amount

政府認定的最低生存基礎真的足夠讓人們生存嗎?

水平式平衡(horizontal equity)

美國是採超額累進稅率(Progressive Tax System)徵稅的國家,代表納稅義務人的邊際稅率隨著應稅收入的上升而增加,所以理想的運作是,高收入的族群會比低收入的族群對國家的財庫貢獻得更多。讀者應不難發現,超額累進課稅系統正是按照人民「繳稅能力(ability to pay)」設計而成的,這其實是為了達到一種水平式平衡,也就是政府對於擁有相似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或家庭,應課予類似的稅賦或提供類似的補貼

當然,為了達到此種水平式平衡,還有其他類型的課稅方法或手段,包括依據人民的「財富(wealth)」課稅,或是根據人民的「生活水準(standard of living)」來課稅。相對於所得稅課徵的對象是納稅義務人每年的所得,財富稅課徵的對象則是納稅義務人擁有的資產減去負債的市場價值。而相較於依「繳稅能力」來課徵的所得稅,是將人民消費的金額和儲蓄的金額併予計算,依「生活水準」來課徵的消費稅,則僅以人民消費的金額來計算應納稅額。

在美國,也不乏有許多學者或國會議員主張課徵其他稅種,來維繫已經失衡的水平式平衡,例如:2021年由民主黨參議員伊麗莎白˙沃倫(Elizabeth Ann Warren)提出的《超級百萬富翁稅法》(Ultra-Millionaire Tax Act),就是一種財富稅的課徵形式。關於超級百萬富翁稅法,請參閱『直通車周報-淺談《超級百萬富翁稅法》,富人多慮了?

稅法如何保障最低生存基礎

然而,縱使有這麼多的不同聲浪,基於歷史的淵源和憲法的要求,美國至今仍是將依照繳稅能力徵收的所得稅制奉為圭臬,並恪遵「收入較多的人應負擔多一點稅負」的租稅原理。於此背景之下,為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最低生存基礎,國稅局在課稅時基本上可採行三種方式:

  1. 以免稅額(exemption)或扣除額(deduction)沖銷總收入
  2. 以稅務扣抵額(tax credits)直接沖銷應納所得稅
  3. 針對部分收入,適用0%的稅率

例如: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之前的個人與受扶養人的免稅額、現在的標準扣除額、兒童稅務扣抵額(Child Tax Credit)、勞動所得稅務扣抵額(Earned Income Tax Credit;EITC),以及應稅收入未逾特定金額(2020年單身者為40,000元;結婚合併申報者為80,000元)即可享有長期資本利得0%優惠的稅率等。又其中,特別是(1)跟(2)的態樣,代表著納稅義務人可在不需負擔所得稅的前提下獲得一定金額的收入,我們稱之為零稅級金額(zero bracket amount)

勞動所得稅務扣抵額(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舉「勞動所得稅務扣抵額」為例,此項稅務扣抵額為低收入戶擴增了最低生存基礎的金額,使符合資格的納稅義務人得以積攢更多的收入,免於受國稅局的徵稅所苦。且勞動所得稅務扣抵額是少數幾類具可退稅(refundable)性質的稅務扣抵額,代表:如果勞動所得稅務扣抵額之金額,超過應納所得稅,則納稅義務人有權向國稅局就超過之部分,申請退稅。

EITC源自於1975年,做為削減薪酬稅(即FICA Tax和Medicare Tax)勢力的一種手段,由於搜刮自每月薪資的薪酬稅並沒有顧及那些領著為數不多的薪資、勉強糊口度日的勞工,EITC的金額只要設定為高於薪酬稅扣繳的數字,便能激勵勞工持續在工作崗位上克盡職守(其實是要勞工堅持下來)。

不過,別以為EITC可以讓底層勞工脫離貧窮困境,因為政府在尊重人性尊嚴所必要的最小限度內,僅能給予低收入水平的納稅義務人最低的生存基礎,且這個標準,還是由政府所認定的。

兒童稅務扣抵額(Child Tax Credit)

child tax credit

再舉「兒童稅務扣抵額」為例,源自Taxpayer Relief Act of 1997的兒童稅務扣抵額,在初始引進時,給予納稅義務人扶養每一兒童有400元的稅務扣抵額;亦即,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納稅義務人,可享有除EITC外的第二種擴增最低生存基礎金額的優惠,使得納稅義務人能保有更多免於所得稅侵擾的維生所得(subsistence income)。

川普稅改後,IRC將兒童稅務扣抵額從每一未滿17歲的子女,納稅義務人有1,000元的稅務扣抵額,提升至2,000元的稅務扣抵額。另外,TCJA將兒童稅務扣抵額的退場機制(phase out),設定自AGI觸及400,000元時方才開始啟動(如為結婚合併申報),並且為扶養年長父母的納稅義務人,也創設了每一扶養人得享有500元的稅務扣抵機制。最重要的是,如果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小於兒童稅務扣抵額,至多可要求國稅局退還1,400元的稅款;看似不錯,但有一個前提要件:納稅義務人於當年度的賺得收入(earned income)至少達標2,500元

那麼,這些稅務規定的改變,對於低收入戶來說究竟有否實質影響?也許稅少繳了點,不過離成功退稅還有段距離,特別是針對退稅,還設了個收入需要達標的門檻。反觀高收入民眾,除了獲得相較過往雙倍的兒童稅務扣抵額,而且還無上限可言。

我們無法驟下結論這些零稅級金額對納稅義務人來講沒有任何幫助,只是自古生存權保障與所得稅課徵間本難平衡,政府在量化人民生存的最低基準時,應盡可能多方思考,才不致有看得到卻吃不到的窘境。對於納稅義務人來說,也別忘了,解鎖0%的稅率級距,還有許多其他的途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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