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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件達成,以資產作價設立新公司無稅務負擔!

Section 351 Tax-Free Exchange

Corporation Income Tax

投資人要共同注資成立一家公司時,有些人出錢、有些人出力、有些人提供地方、有些人提供技術,不管是以什麼樣的形式作價,最終皆能換取一定比例的股份。那麼,股東認購股份是否要繳稅?與出資型態有無關係?相信這是許多新創公司企業主經常疑惑的問題。事實上,股東出資入股的稅務問題非但和出資型態有關,更與出資內容脫不了干係,特別是資產作價的時候還要擔心一不留神就得將手中的現金拱手上繳。其實,只要滿足3項要件,就算是以資產出資也不會產生任何稅務負擔!

股東的出資型態

首先,我們來看常見的出資型態:

˙ 現金:繳足股款金額
˙ 債權:俗稱的「以債作股」,以債權抵繳股款
˙ 勞務:以提供專業意見、諮詢服務,或做為公司員工等條件入股
˙ 資產:以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作價出資

當然,設立公司的出資方式很多元也很彈性,有時候可能投入部份現金加上一些股份,有時候可能提供辦公場所並擔任公司職員換取股份,可以是提供單一出資種類,也可以混合各種出資型態,不過,出資的方式會導致不同的稅務結果。為了不把事情複雜化,先了解單一出資種類的稅務效果。

如果以現金出資的話,投資人不需繳稅
如果以勞務出資的話,投資人需要就勞務在市場上的價值繳稅,視同薪資所得
如果以資產出資的話,投資人要滿足特定條件,才能免納所得稅

既然現金和勞務出資都有了肯定的答案,接下來要特別討論的就剩資產出資的問題了。

原則:§1001

需認列資本利得或虧損

試想一:若投資人投入房產認購股份,當房產的市價高於帳面價值,是否要認列資本利得?

§1001就是我們所熟知的,每當我們處分資本資產(capital assets)時,如果處分獲取的對價大於帳面價值,會需要認列資本利得。換句話說,如果已實現金額(amount realized)大於資產稅基,就會有利得關於資本利得稅計算,請參閱『資本利得稅專區-【資本利得稅基礎公式】全面解析』

因此,股東投入帳面價值80,000元的房產,取得價值100,000元的股份,股東似應要認列20,000元的利得,不過,若每次投入漲價或增值的資產,就要負擔相應的稅負的話,恐怕沒多少人願意設立公司,或拒絕以資產出資,對經濟和商業行為只有壞處沒有好處。所以政府開設了例外,只要滿足3個要件,即可不用在設立初期花錢繳稅(但不是免稅,只是遞延)。

例外:§351(a)

不需認列資本利得或虧損

試想二:這3個要件會是什麼?(提示:出資型態、持股比例、有無取得現金)背後的理由又是什麼?

這題試想並不難,首先,僅進行資金挹注的股東,前面已討論過,本來就不用繳稅。此處在談§1001的例外,自然前提是,出資型態必須要有資產。

如果股東的持股比例已達可控制公司的成數,那麼股東將資產過戶給公司,無異於股東從自己持有資產,到股東透過公司持有資產(見下圖),兩種狀況並無顯著不同。

另外,如果股東從公司那換來的對價只有股份,沒有現金,那不就表示股東並沒有實質意義上的「處分」或「變現」那個資產

現在,鏡頭拉近,每一個要件各自有什麼要求?

【要件1】:出資型態必須有資產

資產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例如動產、不動產、專利權、技術、秘竅(know-how)等皆屬之。另外,現金也屬資產之一,這是因為下面要計算持股比例時,需要把出資型態為資產和現金所認購而得的股權一併列入,否則很難通過門檻。

勞務就不屬於資產了,不僅僅是因為型態上無法歸類,而是因為以勞務出資,認購股份的價值要計入投資人的勞務報酬,因此計算持股比例時無法將以勞務出資所獲取的持股比例一同算入。但是,如果一位股東同時以資產和勞務抵充股款,他所拿到的所有股份均可加總計算是否有達80%,這個小地方要注意一下。

其他還有什麼也不屬於資產種類的?包括未經擔保的債權(股東以債權出資,公司是債務人)、對公司的應收利息等皆是。所以股東往來(open account debt)不會被視為§351的資產,用股往作價的投資人需要認列利得或虧損,一般是虧損(呆帳)。

【要件2】:投資後,持股比例至少達80%(具控制權)

很重要的是,我們在計算股東的持股比例時,可以用每一輪的投資為單位,因此即便每個股東個別持股都不多,但只要同一輪一起認購股份達80%,就算符合此條件。這邊「80%」是指持有80%以上具有表決權的股份,和80%以上沒有表決權的股份

其次,【要件2】、【要件1】需一起看,非屬資產種類所認購的股份無法一起併入計算有無超過的80%門檻。例如,股東A以資產出資認購10%的股份,股東B以勞務出資認購30%的股份,股東C以現金出資認購60%的股份,照理來說,股東A、股東B、股東C是同一輪出資人,且一次出資就認購了100%的股份,應符合了「持股比例至少80%」的條件。但注意到股東B是以勞務出資,他的持股比例並不能和股東A和股東C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使得股東A和股東C因僅持有70%,無法滿足此條件。(此例的啟示是:為了讓以資產出資的股東可以不用認列利得或虧損,必須確保以勞務出資的股東沒有取得超過20%的股份!)

再舉一個例子,股東A以資產出資認購10%的股份,股東B以勞務及資產出資認購30%的股份,股東C以現金出資認購60%的股份。上面有提到,如果同時以資產和勞務抵充股款,取得的所有股份均可加總計算,所以此例中股東B的30%可和股東A與股東C的70%共同計算,已超過80%,滿足要件2的條件。

還有時常被人誤會的一點,【要件2】並不是要求投資人從0%直接買到80%,而是只要在投資後,投資人擁有80%以上的股份即可。這告訴我們,假設投資人本身已持有公司79%的股份,那這次投資即使他只增加了3%,投資後也超過80%,仍然符合要件2的條件。

【要件3】:除了取得股份外,無收到任何對價

如果除了取得股份外,還收到其他的對價,例如:現金,都會被認為收到「boot」,而致不符合【要件3】。有關收到boot的情形,等等會說明。(註:boot中文暫且譯為「補價」。此單詞為美國稅法界專用,並無正確對應之中文翻譯,下文仍以boot稱之。)

普通股、特別股都是股份,但唯獨§351(g)底下所定義的特別股種類,不被認為是要件3所稱的股份,而是boot。即使如此,要件2在計算持股比例有否超過80%門檻的時候,仍可將取得§351(g)特別股的持份比例加總算入。

購股權(stock rights)、認股權(warrants)不等同股份,它們在轉換成股份之前都還只是待行使的權利而已。另一方面,有時在投資協議中會約定在公司的淨利達到某個目標後,股東有權再獲得更多的股份,此種合約賦予的權利卻屬於股份,不算boot。

【要件1】+【要件2】+【要件3】

現在,回到最初的例子:股東投入帳面價值80,000元的房產,取得價值100,000元的股份,股東要否認列20,000元的利得?

股東以房產作價,出資型態有資產,滿足【要件1】。其次,單一股東設立公司,投資後,持股比例為100%,滿足【要件2】。最後,除了100,000元的股份外,股東沒有收到任何的boot,滿足【要件3】。所有條件均達成,股東不需認列20,000元的利得!

收到boot的情形:§351(b)

需認列資本利得

什麼是boot?收到股份以外的其他對價,像是現金、債券、資產皆屬之。收到boot的情形代表【要件3】的要求沒有達到,所以不再享有§351(a)不需認列利得的好處,至於要認列多少利得,應取以下兩項較低者:

  1. boot
  2. 按照一般處分增值資產的情形,計算出來的已實現利得(realized gain)。亦即,已實現金額扣除稅基。

舉個例子:股東A股東投入帳面價值80,000元、市價100,000元的房產,認購90,000元的股份並自公司取得10,000元的現金;股東B出資現金50,000元,換取50,000元的公司股份。

第一眼看到這種例子,不用急於下去算有沒有超過80%的門檻,因為在【要件3】就不符合了,不會有§351(a)的適用。勢必有股東要面臨被課稅的窘境,至於會是誰,看哪位股東有一個明顯市價減去稅基的增值?股東A。

股東A需認列的利得為10,000元,是經比較資本利得20,000元(100,000-80,000),和自公司取得的現金10,000元後,兩者取較小者。

債務承擔的情形:§357

需認列資本利得

試想三:賣方出售市價10萬元的房產給買方,但做為房貸6萬元的擔保,房產已設定抵押給銀行,現在兩種情形:(1)買方出價10萬元請賣方收到款項後自行清償債務、(2)買方出價4萬元,並同意承擔房貸6萬元,兩種情形是否有所不同?

依照§1001,每當處分資本資產時,如果處分獲取的對價大於帳面價值,會需要認列資本利得。這邊我們需要知道在第(1)種情形和第(2)種情形,分別獲取的對價有多少,然後只要將其扣除房產的稅基,便能知道答案。

第(1)種情形,賣方直接收到10萬元,從中付清房貸6萬元,已實現金額是10萬元。第(2)種情形,賣方收到4萬元,以及解消了未來要支付房貸6萬元的義務,相當於獲得了4萬元+6萬元,已實現金額仍是10萬元。由此可知,兩者並無二致,賣方自買方獲取的對價一樣是10萬元。這代表:買方承擔債務視為賣方收到現金

不過,必須要注意的是,於投資人以資產作價認購股份,並由公司承擔債務的情形,§351並不將「公司承擔債務」與「股東取得boot」畫上等號。易言之,公司承擔股東債務,對於股東而言,不屬於收到boot的情形。否則動輒觸發§351(b),馬上就要認列利得。

那麼,股東以資產作價認購公司股份,並由公司承擔債務的情形是不是就都不用認列利得了?原則上是的,但有兩個例外

第一個需認列利得的例外:§357(b)

如果公司承擔債務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稅,或並非基於真實(bona fide)的商業目的,稅法會要求把公司承擔債務視為投資人收到現金,也就等於投資人收到boot了。而公司承擔債務的金額會被看成投資人擬制收到的現金,和收到其他boot的情形一樣比照辦理。投資人需認列的利得以公司承擔的債務,和投資人轉讓資產已實現的利得,兩者取較小值

舉例來說,股東A以土地作價,認購公司80%之股份。該土地市價100,000元、稅基30,000元,並且已被設定抵押,做為股東A債務40,000元的擔保物。由於法院認定公司承擔附加在土地的債務屬脫法的避稅行為,股東A需要認列利得。認列的數字為已實現的利得70,000元(100,000 – 30,000),以及承擔的40,000元債務間,兩者取較小值,亦即40,000元。

第二個需認列利得的例外:§357(c)

如果公司承擔的債務(不包括現金基礎的負債,例如應付帳款)高過投資人轉讓資產的稅基,則所有超過的部分應做利得處理。就算以資產作價時並未發生已實現的利得,這個規則依舊適用。以下面這個簡易公式來說,超額債務就是需要認列的利得。

另一方面,因公司承擔超額債務而有股東需認列的利得,會同時增加股東取得股份的稅基,進而避免在公司設立初期,即拿到一個負數的稅基。

舉例來說,股東A、股東B、股東C共同設立一家公司,股東A以一棟閒置的辦公大樓出資,認購一半的股份。該辦公大樓市值900,000元,稅基400,000元,股東A先前已將辦公大樓設定抵押予銀行,借款了500,000元,現由新公司承擔債務。股東A要認列多少利得呢?

乍看之下,這是一個§351的資產轉讓,【要件1】到【要件3】均成就,所以是不是免認利得、免繳稅了?由於股東A走的是資產出資,必須格外小心,縱使符合§351的要求,但因公司承擔的債務已超過了辦公大樓的稅基,股東A需要將超額債務認列為利得,金額為100,000元。

當公司承擔超額債務,股東A取得股份的稅基會先被降為-100,000元,不過股東A同時也認列了一個100,000元的利得,兩者互相抵銷;在資產轉讓之後,股東取得股份的稅基變為0元。

一點結語

其實,在設立公司之前,投資人早知道即將轉讓予公司的資產稅基,和需要公司承擔的負債各有多少,要避開§357(c)也不是不能,只是要提前規畫。實務上有幾種做法,最簡單的是投入更多的現金或無負擔(unencumbered)的資產,以彌補債務和稅基之間的差距;此種做法的缺點在於將來公司要返還這些現金和資產時,股東可能需認列股利收入,而公司也可能需就漲價的資產認列利得。另一種具爭議性的做法是股東開立一張個人本票(personal promissory note)予公司,一樣用於彌補債務和稅基之間的差距;這種做法在過去的法院判決中有許多歧異的看法,此處暫不深談。

無論如何,隨著認購公司新股的交易越加複雜與靈活,使得§357(c)不斷被拿出來檢視和討論,堪稱是非常重要的條款,不得不慎。

我們這篇敘說了公司設立時,符合什麼樣的條件下,公司和股東可以免除繳納稅款的義務,以及在什麼樣的狀況下,股東使用資產出資需要認列利得。接下來的說明會著重在設立初期公司與股東的稅務問題,包括公司受讓資產的稅基,與股東持有股份的稅基如何計算,敬請前往公司所得稅專區-創業起點,公司與股東的稅務問題開始下段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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