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為了促進經濟和活絡商業環境,美國政府對商業組織和公司設立的態度,是盡可能地給予企業主無痛創業的稅務環境。此點立場不論在成立一家獨資企業、合夥組織、LLC、C公司(C Corporation),或S公司(S Corporation)的情形均為如此;以投資設立公司來說,§351(a)規定股東若以資產作價,認購公司新股,並於認購完成後取得公司的控制權,將無需認列稅上的任何利得或虧損,此即為典型的非稅(non-taxable)股權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在設立初期被視做非稅項目的交易,並非取得永久免稅的地位,而只是把繳稅的時間點往後遞延,留待之後處分時再盡繳稅義務。這麼設計也合理,畢竟企業主在創立初期確實需要保留銀彈,不過不代表公司開始創造價值後,本該繳納的稅款仍能繼續躲過稅局追討。
本篇以公司和投資人的視角剖析公司設立初期,兩方各自需面對的稅務考量,以及如何透過各自取得資產的稅基調整,將課稅時間點向後遞延。(為免疑義,本篇所稱「公司」,均指涉「C公司」,而非穿透實體之「S公司」)
公司與股東的稅務考量
公司視角:籌措資金階段要最大幅度降低稅務成本
公司兩大引資手段,不是發行股份,就是舉債融資;亦即,公司的資金結構主要由股權和債權所組成(其實還有介於債和股間的夾層融資(Mezzanine Financing),這邊暫不細究)。
股權投資
一般來說,公司發行新股藉以籌措資金,不會觸發課稅要件。此種「特殊待遇」稱做「無認列規則(nonrecognition rule)」。§1032規定公司以股份換取現金或其他資產時,不用認列利得或虧損。「其他資產」包括股東提供的勞務,所以公司發行新股換取股東提供勞務時,亦不需認列利得。
至於為什麼要給予公司「無認列」的待遇,是因為公司設立完成後剛要起飛,叫它繳稅無異增加初期的財務負擔,公司很顯然需要資金開始它的營運。當然,另一種解釋是說股東不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對公司都不會產生利得,至少公司的股份在發行之前不生任何價值,且即便發行之後,最初營運階段也還不會升值。
在發行新股換取股東投入資產的情形,公司雖然有§1032的保護,但將來處分資產時仍需繳稅。
舉債融資
此外,公司也可能使用舉債融資的方式籌措資金,於此情形,融資本身不會觸發課稅要件,但利息支出可在稅上做費用認列;相較之下,在公司發行新股籌措資金的情形,發放股利時卻不可列為費用,這對公司在審視其自身的資金結構時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倘若僅將稅務效果納入考量,很容易造成公司的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
股東視角:投資公司要最大可能降低稅務成本
現行法制所允許的出資型態非常多元,撇除最常見的現金出資,以債權、勞務、資產等出資,也能為公司股本貢獻不少價值。股東選擇以何種方式出資時,除了關注非現金出資標的可否經估價確定價值外,更應關注不同出資型態所帶來的稅務影響。
典型設立公司的情境,股東以現金入股
股東以現金出資並無稅務問題,沒有實現的利得或虧損,因此也沒有需要繳納的稅款。然而,如果股東用低於市價的行情認購股份(公司折價發行),需要注意其他問題,例如:折價部分是否為股東用提供勞務的條件換取而來的議價結果,若是,股東需將該部分認列為收入。
雖然股東在認購股份當下毋庸繳稅,但嗣後他收到公司發放的股利或出脫持股、獲利了結時,需要為股利收入或資本利得繳納所得稅。
越趨普及設立公司的情境,股東以資產入股
股東以增值的資產(資產的市價大於帳面價值)出資會衍伸相關稅務問題,想像一下,股東出資完成後,股東會持有公司股份,而公司會持有股東投入的資產,在這樣的架構之下,一旦缺少妥善的出資規畫,股東有可能因此需要認列利得或虧損。
對於股東來說,§351無認列規則是為以資產出資的股東所量身打造的條款,它可以保護股東免於認列利得或虧損(由於§351是條件一滿足即強制適用,就算是虧損的情形,股東也不能享有稅上扣減的好處),前提是股東在實行投資後,持股比例至少達80%,且除了取得股份外,無收到任何對價【關於§351的3要件,請參閱『公司所得稅專區-3要件達成,以資產作價設立新公司無稅務負擔!』】。
股東在認購股份當下雖毋庸繳稅,但畢竟§351並非永久保護層,之後將股份出售或轉出時,仍需要就價差繳納所得稅。
有趣的是,股東的§351條款和公司的§1032條款是相對應的概念,不過站在不同的視角,或多或少有些差異。例如:§351有持股達80%控制的要求,§1032則沒有,任何股數的發行均可享受「無認列」的待遇。又例如:§351對股東出資的資產範圍有所有限制,且不包括勞務出資,而§1032則放寬此限制,將勞務出資也納入適用。
以企業合併的觀點來看,§351提供了一種無稅務負擔下可進行的商業合併手段(見下圖),由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收購公司股東和目標公司股東,做為取得股份之對價,收購公司股東和目標公司股東將其持有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之股份轉讓予新設公司。由於收購公司股東與目標公司股東均以股份(資產)出資,並於交易完成後,共同取得100%新設公司的股份,此種換股交易符合了§351的所有要件。
交易前:
交易後:
但如果以資產作價的股東在實行投資後,持股比例已達80%,但除了取得股份外,股東又有收到其他對價(boot),那就需要認列利得了。認列的金額,以收到的boot和已實現金額(amount realized)扣除稅基後的餘額,兩者取較小值。
另外一種情形,股東以受抵押的資產出資後,由公司承擔股東的債務,若承擔債務的金額小於資產的稅基,安全過關,股東不需認列利得;但倘若承擔債務的金額大於資產的稅基,則股東需要就超額債務認列利得。
在了解創造無認列規則背後的理由,與明白經由妥善的出資規畫,才能獲得§351和§1032的無稅通行證後,下面我們來看此種無稅狀態會不會只是一時的歡欣鼓舞,該來的終究還是會來……
不是免稅,只是遞延
這個猜想並沒有錯,公司營運後漸有現金流入,便可以搬出新生公司的保溫箱了。換句話說,§351和§1032的無稅狀態並非永久持續,而是使用了遞延的機制,讓課稅的時間點晚點發生而已。如何將課稅時間點向後遞延,利用的是對於稅基的調整。
我們用這兩個例子來說明:
例一:§351之下,一人股東投入帳面價值80,000元的房產、市價100,000元的房產,取得價值100,000元的股份,股東認購股份時不用認列20,000元的利得。
例二:§351之下,一人股東投入帳面價值50,000元、市價140,000元的房產,取得價值80,000元的股份,以及20,000元的現金。該房產已被設定抵押拿去擔保股東的債務40,000元,股東實行投資後,由公司接手承擔該筆債務。已實現金額140,000元,扣除資產稅基50,000元,得到一個90,000元的已實現利得(realized gain)。股東需要在已實現利得90,000元和收到的boot 20,000元間,取較小值20,000元做為利得認列(gain recognized)。
例二中沒有債務承擔大於資產稅基的情形,因此沒有超額債務的問題。已實現了利得90,000元,但只認列了其中的20,000元,代表有70,000元順利遞延到之後處分資產時才需認列【關於股東收到boot和公司承擔債務的情形,請參閱『公司所得稅專區-3要件達成,以資產作價設立新公司無稅務負擔!』】。
一方公司取得房產,需要認列一個稅基,另一方股東取得股份,也需要認列一個稅基。要怎麼調整,才可以成功將課稅點遞延呢?
對於公司而言,資產的稅基
§362-轉移式稅基(carryover basis)
之所以稱「轉移式稅基」,是要將股東手中的稅基轉移予公司,因此公司持有資產的稅基,應等同資產在股東手中,準備要轉讓時的帳面價值/稅基(如股東有認列利得,應連同利得一併轉移)。
套入上方第一個例子,對於公司來說,資產稅基應為房產帳面價值的80,000元;隔日公司若將其以市價轉售,會立刻實現20,000元的利得。
套入上方第二個例子,事情開始變得有些棘手,公司要如何認列股東投入的房產稅基?
方法一:公式法
資產稅基 = 股東出資時資產的帳面價值(稅基) + 股東認列的利得。
股東出資時資產的帳面價值為50,000元,加上股東最後認列的利得20,000元,整包轉移給公司,等於公司自股東取得的資產要認70,000元的稅基。
方法二:倒推法
我們知道股東轉讓給公司時,只認了20,000元的利得,剩餘70,000元的利得遞延到下次處分時才需認列。設想公司在取得資產後的隔日以市價將其轉售,必須認列70,000元利得,那麼公司現在的稅基會是多少?假設資產市價不變,仍為140,000元,扣除稅基之後要認列70,000元的利得,所以稅基必須為70,000元。算出來的結果是不是和方法一一模一樣呢!
對於股東而言,股份的稅基
§358-替代式稅基(substituted basis)
使用現金出資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稅基,以成本認列(cost basis)即可。那麼,以資產出資的股東,手上取得的股份稅基,該如何認列?我們使用的是替代式稅基,用投入資產(包括現金)的帳面價值/稅基,做為股份的稅基。
套入上方第一個例子,股東持有股份的稅基等同投入資產的帳面價值80,000元,假設股東在取得股份的隔天就立即出場,市價不變,原本認購股份時不用認列的利得20,000元,現在實現並且要認列了。
套入上方第二個例子,股東要如何認列取得股份的稅基?也是分方法一與方法二,兩種方法殊途同歸。
方法一:公式法
股份稅基 = 投入資產(含現金)的稅基 + 提供勞務的市價 + 股東認列的利得 – 收到的boot – 公司承擔的債務
股東投入帳面價值50,000元的房產,加上認列的利得20,000元,扣除收到的現金20,000元,最後再扣掉公司承擔的債務40,000元,股東獲得的股份稅基應為10,000元。
方法二:倒推法
不確定有沒有漏算的話,亦可使用倒推法檢查一下。資產轉移中有70,000元是受到遞延的利得,假設股東取得股份後需要立即轉手,股份市價是80,000元,他需要認列70,000元的利得,那股份稅基必須為多少?是不是10,000元,這和方法一的計算結論是完全吻合的。
最後提醒一點,若有公司承擔超額債務的情形,股東持有股份的稅基會從資產的帳面價值被公司承擔的債務數額往下拉到負數,接著因股東需要就超額債務認列利得,該負數和認列利得的金額剛好對沖掉,致使股份稅基變為0。簡言之,若有公司承擔超額債務的情形,股份稅基會為0。
透過對於股份和資產稅基的調整,我們可以順利將課稅時間點向後遞延到下次處分時,但這也告訴我們,同一個遞延利得,最終會由股東和公司分別處分股份和資產時,各認列一次。
好了,以上是創業初期,股東和他新創設的法人格應該考慮到的稅賦條件。既然學習到這些內容,認購股份的方式和比例更能善加規畫了。
延伸閱讀:
『資本利得稅專區-稅基(上):連接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的橋梁』
『資本利得稅專區-稅基(中):受贈和繼承財產的稅基設計』
『資本利得稅專區-稅基(下):三種認定方式』